注意!出租房屋出現這六類問題會被處罰

短租房經營者將大院裡的多間房屋臨時租給旅客,卻不申報登記住宿人員信息被處罰;房東未定期檢查房屋使用情況,致使屋內發生違法案件被處罰……違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常見情形有哪些?什麼情況下會被處罰?北京警方作了以下梳理。

情形一:不按規定登記租住人員信息

8月13日,西城公安分局展覽路派出所民警在轄區檢查時發現,房屋出租人蘇某某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員身份信息。公安機關依法對蘇某某給予行政罰款的處罰。

民警介紹,結合近期工作,在諸多不履行房屋出租人義務的情況中,最容易發生的是“不按規定登記租住人員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如果不按規定登記租住人員信息,出租人將面臨罰款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醒,爲方便及時登記租住人員信息,北京公安升級了“自主申報”系統,市民可以通過手機、足不出戶就能履行出租登記責任。

情形二: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

8月9日,昌平公安分局百善派出所社區民警接羣衆舉報,一出租房屋內有人疑似從事違法行爲。民警根據線索迅速開展調查,在出租房屋內查獲一起違法案件。經查,房屋出租人賴某某未定期檢查出租房使用情況,對房屋內部的治安隱患失管失察。公安機關依法對賴某某予以行政罰款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對提供有效線索的羣衆給予獎勵。

民警提醒,租客可能利用房屋開設違法場所,如有租客在房屋內開設無證照的棋牌室,甚至在房屋中出現製假販假等違法行爲。如果房東履行了定期檢查房屋使用情況等相應義務,完全可以早早發現,甚至杜絕違法行爲。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應當依法履行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管理責任,與承租人約定定期檢查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如果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公安機關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情形三:集體宿舍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8月11日,東城公安分局永外派出所在檢查工作中發現,一出租房屋爲某公司員工宿舍,該房屋無管理制度,未指定管理人員,存在不履行登記和檢查宿舍使用情況等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的問題。公安機關對該公司限期責令改正,作出罰款處罰的決定。

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是責任與關懷的一種體現,但這份責任與關懷不只是一紙租賃合同的簽署,更是安全管理責任的履行。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形四: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

8月7日,昌平公安分局史各莊派出所社區民警接羣衆舉報,在史各莊街道珠江摩爾寫字樓內,有人疑似經營黑旅店。民警根據線索迅速開展調查,發現施某某以按日收費的方式違法經營,存在“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的違法行爲。公安機關依法對施某某予以行政拘留處罰並取締經營場所。同時,對提供有效線索的羣衆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形五: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規定

8月11日,朝陽公安分局豆各莊派出所開展檢查時發現,出租人李某某出租的一處公寓達到集中出租住房標準,但未按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未明確專門管理人員,存在多處安全隱患。公安機關依法對出租人李某某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行政罰款。

警方提醒,集中出租住房達到規定數量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範、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並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如果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規定,公安機關將視不同情形處以不同數額的罰款。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情形六:違反規定出租短租住房

8月10日,大興公安分局接羣衆舉報反映,轄區內有人疑似經營“日租房”。民警根據線索迅速開展調查,發現蔡某通過網絡平臺攬客招租,以按日收費方式違法經營。目前,大興警方已依法對該人予以罰款處罰,並對提供線索的羣衆予以現金獎勵。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鎮地區出租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本市相關管理規範和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無相關約定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甘浩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