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處罰50萬!鎮雄家裡有房出租房東請注意!

來源:鎮雄警方

鎮雄縣公安局關於加強出租房屋

治安管理的通告

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效消除各類隱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的自然人、未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二、房屋出租人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登記及主動申報工作,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將承租人基本信息登記報送公安派出所,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動人口及時向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積極配合疾控部門、基層組織做好疫情防控有關措施。對拒不配合管理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居民身份證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房屋租賃發生變更,出租人應自變化之日起7日內報告轄區派出所。

四、出租房屋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出租人應對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情況進行監督,對不履行治安責任,甚至包庇容留違法犯罪分子或者參與犯罪的出租房主、業主,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發現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違法行爲的,積極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查處。

五、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他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受委託的管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六、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從事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七、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六)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七)流動人口不按照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八、出租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未按規定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是單位的,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出租人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被二次以上查獲的,按照《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對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中介服務機構處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十、對拒絕或阻礙公安機關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鎮雄縣公安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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