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男變女奮戰7年「未做摘除手術」!法官判準變性理由曝

爭取男變女7年奮戰 未做摘除手術 法官判準變性(示意圖,達志影像)

持有美國護照有男性外部特徵的吳姓民衆從2017年爭取變性,2020年到臺北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爲女性,但遭認「未檢附已摘除男性性器官」證明被拒,吳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吳有提出醫院相關證明,具有醫學上所稱「性別不安」或「性別認同障礙」,判準變更性別登記。

吳具男性外部特徵,戶籍出生登記爲男性,2017年後陸續經精神科醫師診斷性別不安,於2019年間,本於其美國護照,依美國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 FAM)有關國外出生者護照變更性別相關規定,持DS-11表格及醫師證明,向美國聯邦政府申請變更護照登記爲女性,並經准許。

吳在2020年11月20日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其美國護照,向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戶籍性別登記爲女性,但遭認未檢附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睾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要件,處分否準申請,吳提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吳提出其着女裝及下廚之照片2張,且在大學期間因爭取不要入住男生宿舍一事,因此遭學校教師侵害人格權言論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判決該教師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吳具美國公民身分,其向美國申請核發性別爲女之護照獲准。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吳甚早即確立自我性別認同歸屬爲女性的決定,並自2017年起,就依性別認知而向外展現女性的人格樣貌,期間因自我認知性別展現與登記於戶籍身分上身體生理性別不一,人格自主尊嚴飽受侵擾之情形下,惟吳仍堅持爭取其性別歸屬爲女性之權益,直至今日已歷7年以上相當時日,其變更性別之願望確屬穩定,有高度可能性不會再度改變。

北高行政法院認定,吳已經依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3款規定提出必要之證明文件,吳訴請戶政事務所應依其2020年11月20日之申請,作成准予性別變更登記爲女性之行政處分,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