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動變性手術也能改性別 跨性別者勝訴理由出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跨性別者小E前年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改變身分證性別,因未檢附變性手術證明遭拒。小E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小E經精神專科醫師鑑定後,自我性別歸屬的認知長期偏屬女性,依大法官曆次釋憲見解,應給予相應權利保護,因此判戶所應准許小E變更性別,可上訴。

小E於2019年10月23日向大溪戶所申請將身分證性別從男性改爲女性,但因未遞交變性手術證明遭拒,提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性別認同屬基本權,內政部函釋要求人民必須傷害自己身體,纔可變更性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合議庭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曆次釋憲見解,人性尊嚴及個人人格自由發展的維護,人格權、身體權、健康權及資訊隱私權等,均屬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依此釋憲意旨,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即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的外在發展實踐而變更,並得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判決理由感性指出,人在逐漸成長過程中,經由生理遺傳、家庭、教育、社會、文化等各因素交織影響下,培育出個人對其自我性別歸屬的心理認知,以及本於該認知的自主決定而對外展現的性別樣貌,並非總與出生時之生理性徵相一致,這種現象不應被視爲病理或悖離常態的變異現象,法律規範上應予適度接受、承認,才能使每個人身心在社會中均能尋得安然自處的和平,以免再次發生「玫瑰少年」令人遺憾的早逝事件。

合議庭認爲,內政部函釋要求民衆必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偶能申請變更性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已經違憲,大溪戶所依該函釋駁回小E變更性別申請,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合議庭指出,小E爲成年人,已有獨立自主的性別人格,經2位精神專科醫師鑑定後,確認其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的認知,長期偏屬女性而趨於穩定,應認定其性別已由出生時依外部性徵判別的男性,變更爲女性,法律必須給予相應的權利保護,因此判小E勝訴;不過,現行法律仍應有明確的統一標準,此部分宜由立法機關發動職權立法,以廣泛落實與此相關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