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爭取登記性別長達7年 拿美國護照申請「男變女」法院判準了

吳姓生理男性5年前持醫師證明向美國聯邦政府申請變更護照性別爲「女性」獲准,他2020年持美國護照、醫院診斷證明書,向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卻被以未經變性手術而拒絕,他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吳勝訴,戶政事務所應准許吳變更登記性別,可上訴。

吳本身具有男性外部特徵,戶籍出生登記也是男性,他2017年之後陸續經精神科醫師診斷性別不安,而於2019年間持相關表格、醫師證明向美國聯邦政府申請變更護照登記爲女性獲准。

吳2020年11月20日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美國護照,向中正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戶籍性別登記爲女性,但機關以內政部訂定的函令意旨,認定吳未檢附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的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受理性別變更登記要件而不准他變更。

吳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以戶籍法等相關法律就性別認定事項立法不作爲、內政部令只以摘除性器官作爲性別變更登記唯一許可要件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北高行指出,性別變更是否須經變性手術爲要件,涉及憲法所保障的身體健康權,而戶籍法和施行細則沒有明文規定變更性別的證明文件爲何,內政部爲解決立法缺漏,才發佈函令作爲戶政機關依據,但函令要求變性者必須施行變性手術,違背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且嚴重侵害申請變更登記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因此法院拒絕適用。

北高行指出,吳已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囑爲可接受荷爾蒙治療、建議校方安排入住女生宿舍等,法院也調閱吳的病歷資料、商請吳再行接受醫院鑑定,報告顯示吳爲「性別不安」,女性法律身分有助於個案身心一致、緩解症狀。

北高行認爲,吳也提出自己穿女裝、下廚的照片,另吳於大學期間因爭取不要入住男生宿舍一事,以學校教師侵害人格權言論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判決教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吳具美國公民身分,而向美國申請核發性別爲女的護照,醫師也開立相關證明,美國也已核發登記吳爲女性的護照,足以證明吳很早即確立自我性別認同歸屬爲女性的決定,並從2017年起就向外展現女性的人格樣貌,期間因自我認知性別展現,與登記於戶籍身分上身體生理性別不一,人格自主尊嚴飽受侵擾的情形下,仍堅持爭取性別歸屬爲女性的權益,至今長達7年以上,認爲他變更性別的願望確實穩定,判決吳勝訴。

吳姓生理男性5年前持醫師證明向美國聯邦政府申請變更護照性別爲「女性」獲准,也向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遭拒絕,他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吳勝訴。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