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16年「生不如死」 徐自強聲請2814萬刑事補償

▲遭冤押16年的徐自強29日向高等法院請求刑事補償金共2814萬元,高院訊問後,近日將做出裁定。(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供,下同)

記者陳思妤綜合報導

冤獄受害人徐自強被誣指殺害建商黃春樹,因而枉坐死牢16年,去年最高法院罪證不足,判徐無罪定讞,官司纏訟21年,害他錯過兒子的成長,等於人生被奪去一大段。徐自強29日以他被不當羈押5628天、使他「16年來生不如死」爲由,向高等法院請求刑事補償金共2814萬元;高院訊問後,近日將做出裁定。

徐自強被控於1995年9月,與表弟黃春棋表哥黃銘泉好友陳憶隆,共同綁架殺害建商黃春樹,並向家屬勒索7000萬元贖金,事後黃銘泉在泰國仇家殺害,徐自強、黃春棋、陳憶隆3人則被法官認爲是共犯,判決死刑定讞。

▲該案更八審宣判隔日(2012年5月19日),徐自強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8年」,自臺北看守所獲釋。

冤獄平反協會及民間司改會公民團體,認爲徐自強擁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明,且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同咬徐爲共犯的供詞前後矛盾,因此成立義務律師團援救徐自強。經監察院調查大法官釋憲後,2015年9月高等法院更九審認定該案證據不足,首度判決徐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2016年10月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並解除限制住居全案獲判無罪定讞。

徐自強與律師團討論過後,決定爲自己從1996年9月到士林地院投案後被收押、至2012年5月因速審法獲得釋放,扣除賭博罪被判刑另案執行的180天后,共計被不當羈押16年多、5628天的冤獄,以每天最高額的5千元計算,聲請刑事補償共2814萬元。

▲徐自強與兒子。他入獄時兒子纔剛念小學,經過16年多、5628天的不當羈押,足以讓一個男孩變成男人,讓一位父親錯失了參與兒子成長的機會

徐自強表示,「自從被捲入這件案子之後,我經歷太多痛苦,包括家人也是,這16年來我每天生不如死,我什麼都沒有做,國家卻判我最重的死刑,要這樣24小時帶着腳鐐,連上廁所都很難。我有權利聲請,當然要聲請,至少對家人有一些補償。」案發當時,徐自強7歲的兒子纔剛要上小學,現在都已經結婚生子,對於錯過兒子的成長過程,他常常感到很遺憾,好像自己原本該有的人生被拿走了。

▲徐自強案21年訴訟期間,共計7次遭判死刑、2次無期徒刑、9次更審、5次非常上訴,爲目前我國司法史上最多次非常上訴之案件

原本替徐自強刑案辯護的義務律師團律師林永頌尤伯祥陳建宏等3人亦是本次徐聲請刑事補償金的代理人。林永頌律師強調,曾判徐自強死刑的法官、檢察官員警,都有嚴重違法的不當情節,大家可以想像,無辜者的徐自強被羈押在牢裡,那樣的痛苦是非常嚴重的,法院應以最高補償標準計算補償金額

另外,律師尤伯祥則指出,雖然徐自強在事發後曾有逃亡一年,但「一個被冤枉的人逃亡,而且還是跑去找律師,這是可歸責事由嗎?」他認爲就徐自強的案例看來,法院不該以逃亡行爲歸責徐自強,作爲減低補償金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