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筆錄害死黃世銘 證實黃違法泄密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檢評會針對民間司改會法務部移送具有檢察身分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及檢察官楊榮宗鄭深元等涉及泄密案部分在進行評議期間,黃世銘等3人都監決否認泄密,但是,檢評會在調閱了馬英九在北檢製造錄後,直接就認定黃世銘等3人違反通保法及刑法泄密罪,因此,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懲處。

檢評會表示,就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檢察官楊榮宗及鄭深元泄密部分進行調查時,均曾傳喚3人到會說明,但3人則都不認有任何泄密罪責,不過,在評議委員調閱了臺北地檢起訴黃世銘泄密案卷資料後,也看到了馬英九總統證詞明白的指黃世銘確實在關說案還未偵結前,就先到官邸向他報告,因此,黃世銘涉犯泄密罪是極爲明顯。

檢評會決議文中也指出,民國102年8月31日晚間,在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尚在偵查未結案之前,基於偵查秘密,檢察官不可泄漏偵查所得內容,黃世銘總長竟攜帶監聽所得之內容及林秀濤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前往總統官邸,親向總統馬英九先生提出專案報告。黃世銘總長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7條而情節重大。

同時,憲法並未規定總統爲立法院或法務部、行政院之主管機關本件關說案件亦非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之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爭執,且與總統職權無涉。該關說案件縱有涉及行政不法,至多僅涉及個人,並非院際爭執,故檢察總長直接向總統陳報行政不法案件,顯無法理或憲政規範上依據,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而情節重大。

特偵組既以刑事案件先對林秀濤檢察官監聽,繼則又以證人身分傳喚林秀濤檢察官,雖訊問完畢後認定上開關說案無金錢對價關係,屬「行政責任範疇,卻仍以刑事案件方式處理,並決定以召開記者會方式公佈上開關說一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8條而情節重大。

另黃世銘總長覈准,由楊榮宗組長於民國102年9月6日以特偵組名義召開記者會時,就鄭深元檢察官所擬新聞稿,將監察對象柯建銘與他人電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載於新聞稿內,並將該新聞稿上傳於官方網站首頁,供不特定人下載、瀏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8條而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