戕害人權?臺灣是唯一宣判徒刑又易科罰金的國家!

張明偉副教授表示,應儘速檢討刑法數罪併罰與易刑處分規定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蘇建和案無罪定讞,人權問題再度突顯!現行數罪併罰易科罰金制度存在闕失,值得重視。依現行法制被告常因一個不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定讞,導致另一個原本可以易科罰金的短期自由刑案件,變成不能易科罰金,嚴重侵害人權!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張明偉認爲,以德國爲例,只要無入監服刑的必要,即使法律只規定有期徒刑以上之處罰,德國法官仍得依被告犯罪情節,很明確地判決被告罰金刑,不像臺灣,已經宣告徒刑,又同時易科罰金,究應該如何執行,判決並不明確,讓被告無所適從,爲了落實人權保障制度,應儘速檢討刑法數罪併罰與易刑處分等規定。

張明偉副教授表示,在德國,假設某被告犯下竊盜與僞證二罪,在個案中德國法官可依其犯罪情節作出入監或不入監等判決,假設入監分別判刑4個月及5個月,不入監則處以罰金20萬及25萬,實際上將可能存在4種並罰情形:4個月與5個月、4個月與25萬、20萬與5個月以及20萬與25萬,關於是否入監或處以罰金,判決很明確;反觀臺灣,因有易科罰金的爭議,如同樣遇到判決4個月與5個月的刑期,只可能出現合併執行5個月到9個月且一定會進去關的狀況

張明偉直言長久以來,臺灣刑事案件的執行過程,易給被告有「不一定」坐牢的模糊地帶,也形成了倒楣的人要入獄,不倒楣的人卻可躲過坐牢命運的不同結果,令人不禁質疑「法律之前,人人公平」在現代社會中的真實性究竟有多少?

以竊盜罪爲例,張明偉表示,宣判徒刑同時易科罰金,這種判決形式究竟是給法官方便、還是給被告有選擇坐牢或罰錢改過自新的權利,值得各界深思,可是無論是立法院或司法界幾乎鮮少人在意。然而關了不該關的人,是不是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呢?甚至在有些案件中,檢調單位常爲了早日落幕,勸被告不妨選擇自白認罪,還有機會易科罰金,等於是花錢消災,因爲對被告來說,常要出庭萬一被老闆發現,會造成諸多困擾;但萬萬沒想到,於簡易程序中認罪反將因釋字第144號解釋被抓去關,不免產生被騙的感覺

此外,張明偉還以東亞國家大陸韓國日本均已除罪化﹚僅存的通姦罪,點出現行數罪併罰的荒謬;假設被告多次犯通姦罪被判刑4、5、6個月,事後又因僞證罪判決3個月,由於刑法規定僞證罪不得易科罰金,這個被告的應執行刑期就需把3、4、5、6個月一併計算,完全忽略了被告在個別犯罪的惡性

張明偉強調,我國這部刑法是1935年所制定,也參考了德國的做法,如今在本土化的過程中出現頗大的差異,應該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吳景欽/從蘇案得到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