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取締單位錯誤!法院判Uber「免罰1億」 公路總局將上訴
▲Uber司機不滿交通部要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條,曾集結上凱道抗議。(圖/記者李毓康攝)
因Uber過去違反《公路法》規定,派遣白牌車載客營運,遭公路總局開出4張各2500萬元罰單重罰1億元,Uber也因此提告。9日判決出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Uber臺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登記在臺北市,應由Uber登記事務所的所在地、臺北市政府開罰,公路總局無管轄權,最終判決免罰1億元。對此,公路總局表示尊重,但會依程序提出上訴。
Uber(臺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近年進入臺灣市場後,2017年1月23、26、30、31日在臺北、臺中等地,連續遭民衆檢舉利用網路平臺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公路總局依違反《公路法》,先後開出4張罰單,每張罰單各2500萬元,共1億元,並勒令停業。
▲法院認定Uber違法,但應該由公司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開罰,判決公路總局無管轄權,判Uber免罰1億。(圖/路透)
Uber不滿這4次駕駛載客行爲都已分別接到罰單了,不該一事二罰,向交通部提起訴願失敗後,分3件案子打行政官司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Uber未經申請覈准,就與所招募司機合作,共同藉由「Uber App」載運乘客並收取報酬,具有反覆性、繼續性實施運輸行爲並受領車費報酬之故意,確實已經違反《公路法》規定。
但因《公路法》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爲交通部,在直轄市爲直轄市政府,Uber登記的事務所位在臺北市,公路總局並無管轄權,卻開出罰單,處分違法,因此判決撤銷罰單,判Uber免罰;相關3件訴訟都可上訴。
對此,公路總局表示,針對108年5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公路總局未具裁處Uber案管轄權的不同見解,原則尊重,但後續正式收到裁判書後,將會同法制單位研析,依程序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說明上訴。
▲針對103-1條爭議,Uber呼籲政府展開對話,爲各方找到解方。(圖/記者李毓康攝)
針對今日高院的判決,Uber表示肯定,也樂見依照「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所處之最高2500萬罰鍰的爭議獲得進一步妥適處理。Uber指出,自從重返臺灣市場後,致力於履行承諾,遵循納管、納保、納稅原則,並且以 Uber 科技平臺協助合作租賃和計程車合法交通業者加速數位轉型。
Uber說,看到民衆與產業對於安全、可靠的交通搭乘選擇和經濟機會的需求,但是對於103-1運管新規將會帶來的嚴重衝擊非常擔憂,且主管機關在諮商期結束之後尚未給予任何進一步訊息。Uber呼籲政府展開對話,爲臺灣人民和交通產業的各方找到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