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條款!防無預警停飛 民航法修正:可罰負責人2億關3年
▲復興航空去年底無預警停飛,影響10萬旅客,民航局修法避免狀況重演。(圖/資料照/復興航空提供)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民用航空法》修正案,明訂未來航空公司停業,2個月前需向民航局提出停航申請,違者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依計劃執行或故意不申報,影響公衆情節重大者,可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2000萬至2億元罰款。
去年底復興航空閃電解散,宣佈無預警停飛,影響10萬旅客與旅行社權益,民航局防止興航事件再度上演,修正相關規定。交委會召集委員鄭運鵬說,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嚴重影響旅客權益,但罰款他們根本不怕,所以修法對公司負責人加入刑責,也加重罰款,就是要警惕業者需依規定程序辦理。
▲爲防範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民航法修正,情節重大者,可處公司負責人刑責,罰款也加重。(圖/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根據民航法修正內容,若民航業者2個月前需提出申請,違者可對公司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無預警停業造成公衆損害,情節重大者,可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2000萬元至2億元罰款。
此外,國內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的民航公司董事會,需新增公益性獨立董事爲民衆把關,如華航、華信、臺灣虎航、長榮、立榮及遠東等航空公司都達此門檻,因此必須增設公益性質獨立董事,人選要送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