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超速24公里紅單免罰 法院:路太寬看不到取締警示牌

老翁超速24公里收紅單上訴 稱未察覺3個車道外的警方測速照相取締牌。(翻攝 Google Maps)

高雄一名莊姓老翁因爲開車超速24公里遭到流動測速照相取締,收到紅單罰款1800元。老翁事後不服,以員警在四線道照相太過取巧,而且「超速照相取締警告標誌」放在慢車道,不易察覺爲由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爲警方執法作爲理虧,將罰單撤銷。

判決指出,莊姓老翁(73歲)去年3月開車行經高雄市中山四路、金福路口時,因爲車速達84公里,超過該路段行駛速限60公里達24公里,遭雷達測速照相拍下,收到1800元的超速罰單,並且記違規點數1點。

老翁事後不服指出,他已經被開單5張,不可能再超速,並指警方在四線道寬的道路照相且警告標誌放在慢車道與快車道間的分隔島上,讓他看看不到,認爲警方執法太過取小,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時,取締員警表示,開單路段有4個車道,值勤前已按照規定,於取締勤務實施時將超速照相取締警告標誌掛在前方路燈杆上,且老翁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前方與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間並無其他車輛行駛,視線沒有遭到阻擋,因此按照程序開單並無缺失。

但法官檢視舉發照片時發現,中山四路單向就有4個快車道,員警僅在快慢車道分隔島設置照相取締警告標示,老翁行駛在距離快慢車道安全島相隔3個車道遠的內側車道,警方的取締警告標示,恐怕造成駕駛人不易察覺。因此認定警方執法「有悖行政行爲誠實信用原則」,裁定撤銷1800元的超速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