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釋出史上最大鬆綁! 業者曝兩大利多:留資金在國內、穩匯率
▲ 央行今日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據瞭解,是央行史上最大鬆綁。(圖/資料照)
央行今(14)日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共計修正22條,着重在放寬指定銀行在境內發行金融結構債,以及鬆綁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SWAP)。
據瞭解,這是「央行史上最大鬆綁」;相關業者受訪時表示,央行此舉將有兩大利多,第一,留資金在國內;第二,幫助抑止臺幣升值。
「與保險業、銀行業者也形成多贏的局面。」實際訪問銀行、保險業者,均得到相關回應;銀行業者指出,央行放寬指定銀行於境內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得連結衍生性商品或爲結構型債券,並修正其應遵循事項,對銀行業來說,有更多元的業務管道,亦可促進國內金融債券市場及金融商品多元化發展,保險業可透過此管道投資外匯金融債券,是個多贏的作法,故樂觀其成。
「可幫助保險業去化資金」,壽險業者補充,因爲保險公司發行美元保單,當售出美元保單,手邊一堆美元,不可能只放在自己口袋,會去找投資報酬率更高的標的物;在央行放寬之前,要找報酬率高的標的物只能去美國、新加坡等國外買,但主管機關的立場會希望錢多少留在臺灣,比如100萬美元,只能拿部分比例去國外投資,但會造成業者沒辦法將現金作最妥善、完整的運用。
央行放寬後,未來國內銀行可發行美元計價的投資商品讓保險公司買,就等於未來業者在臺灣就能有獲利空間,也就是若收到100萬美金,就能將現金全運用在國內的美元計價商品。
爲因應金融數位化及外匯業務經營趨勢,簡化銀行申請許可爲指定銀行的申辦程序及資格條件;另爲促進國內金融債券市場及金融商品多元化發展,放寬指定銀行於境內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得連結衍生性商品或爲結構型債券,央行擬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依據行政程序法辦理草案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外匯金融債券之定義,放寬指定銀行於境內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得連結衍生性商品或爲結構型債券,並修正其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
二、 明定銀行業依本辦法或其他本行規定完成函報備查程序者,視同業經本行許可。(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修正銀行申請許可爲指定銀行之資格條件、申辦程序及申請文件。(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
四、 明定指定銀行之分行僅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者,其經辦與覆核人員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 明定指定銀行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後,始得申辦各項外匯衍生性商品。(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 修正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提供各項外匯服務項目前函報本行備查。(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 明定銀行業終止辦理外匯業務時,應於終止後一週內向本行繳回或換髮指定證書或函報備查。(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 修正換匯交易(FX Swap)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