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建議:設中藥師制度 給法定資格

考試院。(圖/記者潘永鴻攝)

記者潘永鴻/臺北報導

中藥業者上月前往衛生福利部抗議,指法令明訂從事中藥販賣業務需通過國家考試,但迄今政府不培訓、不考試、不發照。對此,考選部20日在考試院會上提出研析報告指出,這項國家考試是否舉辦,衛福部應作成政策決定,並建議衛福部應規畫「中藥師制度」,讓中藥從業人員或年輕學子在現有管道外,取得法定資格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司長黃慶章表示,此條列基本上只是解決現有從業人員能不能調劑問題,無助於其他年輕學子成爲中藥販賣業者。黃慶章認爲,設計新的專技人員考試,也就是中藥師考試,可以讓一般人可以受教育及參加國考,進入這個行業,這個行業纔不會凋零。但這部分要由藥事主管機關作政策決定,考試機關再配合辦理考試。

考選部表示,事法第103條第4項之立法目的,係爲解決既有人員從事中藥販賣業務之權限問題,未來則應由條文中之「中藥師」從事中藥販賣業務。至於是否設置中藥師,其與中醫師、藥師之關係及執業範圍爲何?因涉及中醫、藥之重大政策,非屬本部權責,仍宜請藥事主管機關審慎研議

中藥房藥材。(資料照/記者於佳雲攝)

考選部指出,82年修正公佈藥事法,確立我國藥事管理制度後,無論西藥或中藥藥品及其買賣,均應由專業醫藥人員駐店經營或管理,藥事法全文修正,將藥商中的藥品販賣業者區分爲西藥、中藥2類,第28條明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爲之。」「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除此之外,申請爲西藥或中藥販賣業者,並無任何資格條件。中藥販賣從業人員可選擇經正規專業養成教育報考中醫師或藥師等國家考試,如未取得中醫師或藥師資格,依法應以聘任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方式經營中藥販賣業務,藥事法第103條系藥商管理法律規範架構的例外規定,其中之修習中藥課程後再經國家考試及格,宜否辦理,應先由藥事主管機關審酌作成政策決定,考選部將配合研議。

考選部表示,87年藥事法第103條修正並增訂第3、4、5項,系規定上述人員(得繼續經營者),以及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依第28條第2項聘任中醫師藥師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負責人,得經培訓(修習中藥課程)後應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包括調劑權在內的自行販賣資格。

因此,藥事法第103條爲第28條第2項藥商管理法律規範架構的例外規定,可以排除適用第28條第2項的規定。依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不須經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正規專業養成教育,透過修習課程的方式經過國家考試,即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藥品及其買賣的資格。

▲中藥房。(資料照/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考選部爲落實藥事法第103條規定,自該條文修正公佈施行起,即主動於88年10月18日、90年1月5日、91年2月5日三度函請藥事主管機關儘速修正藥事法施行細則界定該條文所列各種類人員之定義,並請訂定該類人員管理辦法,俾考選部得據以陳報考試院訂定該類人員考試規則,據以辦理考試。

考選部表示,迄今爲止,由於藥事主管機關就應修習中藥課程之標準與內容、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如何出具證明文件等,均未有任何規劃與措施,因此並無符合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法定要件之4類人員存在,自無從具體規劃相關考試。日後藥事主管機關釐清藥事法管理架構下,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之定位運作模式後,考選部自當配合研議相關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