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捐贈款 漏稅罰1倍

報稅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切忌短漏報或虛增捐贈額,以免受罰;陳姓納稅人以「高價」購買靈骨塔位,捐贈溪口鄉公所,遭查獲虛增捐贈額,被依漏報違章課處漏稅額一倍罰鍰,得不償失。

陳某購買臺南市天都禪寺的「天都金寶塔」,而且一買就是33座納骨塔位,用塔位作爲捐贈地方政府禮物用心格外引人注目。

稅官在查覈陳某申報95年度綜所稅時,爲此特別加以注意,經查陳某買該批塔位時每座僅15萬元,實際只支付148.5萬元,但陳某在申報所得稅時,卻列報捐贈給嘉義縣溪口鄉公所的塔位價值495萬元,虛報捐購扣除額多達346.5萬元。

稅官同時查獲陳某短漏報受扶養親屬利息所得1.7萬元,於是認定陳某違章漏稅,除重新覈定陳某綜合所得淨額3,112萬元,補稅6,000元,並按所漏稅額139萬處罰1倍罰鍰139萬元,因陳某在檢察官緩起訴其漏稅時,已繳交緩起訴金7萬,經扣除後仍需課罰鍰132萬元。

陳某訴訟主張事發後已自動補繳稅款應該免罰,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髮現,他是在稅官通告違章後才補繳稅款,不符稅法有關違章在未被發現前主動補稅的免罰規定,因此判決陳某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