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度繳交不同屋的利息 符合要件可合併申報扣除
▲繳交房貸利息,如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每一申報戶以1屋爲限之前提,繳交不同屋的利息可以合併申報扣除。(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16)日表示,如果同一個課稅年度,有不同的自用住宅物屋借款利息,但符合一申報戶1屋爲限,可以合併申報綜所稅扣除額。此外,國稅局也提醒,如果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申報的金額應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完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營業或者執行業務使用,向金融機構支付的貸款利息可以依據單據可以申報扣除,扣除額最高可以達到30萬元,每一申報戶每年以一屋爲限。
不過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年度的不同期間發生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果符合列舉要件,每一申報戶以1屋爲限的情形下,所繳的利息可以合併申報扣除。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106年2月已償還原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8萬元,同年5月間配偶乙君另購自用住宅且支付利息計16萬元,上開2筆借款利息雖是納2間不同房屋的借款利息,因其所支付利息的所屬期間並不相同,同一時間僅一處房屋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仍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1屋爲限的規定,甲君當年度共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24萬元。
國稅局提醒,假使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的金額應自上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以上述案例爲例,甲君如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申報的金額應自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27萬元。舉例來說,甲君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甲君及配偶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有4萬元,則可以申報的購屋借款利息爲24萬減掉利息的4萬元,剩20萬元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