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虛報股利所得扣抵稅額 最高處1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圖/記者陳韋帆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配合股利所得新制上路,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明定股利所得可抵減稅額錯報違規的裁罰基準,如果是計算錯誤的話,最高僅罰0.1倍或0.2倍,但是如果是刻意虛報,最高可以處1倍以下的罰鍰,並且即日生效

股利所得新制是今年報稅時就已經適用,稅改的重點是廢除過去的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股利所得改以二擇一新制 方式計算,民衆可以選擇將股利所得與其他所得合併計稅,但是享有股利金額8.5%的可抵減稅額,最高可以達到8萬元;或者是採取分離計稅,單一稅率爲28%。

爲了因應股利所得新制上路,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並且區分各種不同的違章情形下,裁罰的基準,提供稽徵機關參考。

舉例來說,錯誤計算股利可抵減稅額,沒有獲配股利卻虛報可抵減的稅額,或者虛增領取的股利金額以適用更多股利金額,造成更多可抵減的稅額,都是屬於違規的情形,依規定可以處1倍以下的罰鍰。

公司虛增(報)配發股東股利 最高可罰到30萬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進一步規定,如果是誤算、不是刻意違規,漏稅額或者因此多領退稅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案件,罰0.1倍的罰鍰;如果超過3萬元的案件,則是裁罰0.2倍的罰鍰,但是如果稽徵機關覈定有故意虛增或虛報可抵減的稅額,就會比照1倍以下罰鍰處分

此外,財政部也修正,增訂分配107年後所配發的股利,若沒有依規定填發股利憑單,在限期補報者將處配發股利金額2%罰鍰,最低不少於1500元,最高爲3萬元;但是逾期自動補報者,就處1%的罰鍰,最低不少於750元,最高不超過1.5萬元;逾期未申報者,就以20%來處分,最低不少於3,000元,最高不超過6萬元。

公司或合作社等法人,若虛僞安排或不正當的方式,虛增配發股東股利,則依據虛增股利的金額處30%的罰鍰,最低1.5萬元以上、最高達到30萬元;但如果自動向稽徵機關更正申報,就可減輕處分爲15%的罰鍰,最低爲1.5萬元,最高仍舊是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