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礦石稅案插隊過關!審查年限大幅調降爲1年 每公噸維持70元
▲花蓮開徵礦石稅案29日經議會表決三讀通過。(圖/記者王兆麟攝)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花蓮縣議會29日三讀修正通過攸關花蓮縣政府最大筆自有財源的「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表決通過維持每公噸徵收新臺幣70元,課徵年限從4年大幅降調爲1年,縣府每年需重新提案由議會逐年審查。
花蓮縣政府發言人張逸華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尊重議會合議制決定,課徵年限縮短確實有作業時間壓力,因爲條例提出前,包含公聽會、草案預告等,通過後還要送中央備查,作業時間可能超過1年,如何配合議會決議每年提案,內部需再研議。也會一併提報中央政府,建議相關審覈程序配合縮短。
花蓮縣政府自2016年7月1日開徵「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原訂課徵年限4年,至今年6月底將到期,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年限屆滿仍須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礦石稅每公噸70元,礦石稅收每年開徵約9.1億元。
此次縣府提案課徵年限維持4年,但花蓮縣議員提出爲調整2年及1年意見,最後經議會表決,過半數議員同意課徵年限調整爲1年。
第6條維持每公噸70元計徵也引起熱烈討論。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花蓮礦產以大理石爲大宗,主要提供水泥業者使用。105年制定條例時,水泥一公噸是2260元,精算後認爲礦石稅70元不會太高,水泥業者可將成本內化。
另外,年徵9億元的礦石稅,多數留在縣庫,僅提撥5%分配給13鄉鎮市使用,其中礦區所在的秀林鄉佔了65%,其餘鄉市每年才分到百來萬元,也有多位議員認爲分配不公。財政處長劉臺文說,依據財政紀律法,不能在條文中明訂分配比例,但可附帶決議,檢討並提高提撥鄉鎮市公所的比例。
全案獲議會通過後,須再送中央備查,約需一個月時程,若順利,其實仍趕得及在7月1日起接續開徵無空窗期及減收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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