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同告大同106年股東會無效之訴 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欣同及新大同爲首結盟市場派,10月21日召開大同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獨董在即,欣同3年前,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大同民國106年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經一、二審判決均勝訴,不過大同21日接獲最高法院通知,裁定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此判決,雖不影響大同市場派召開股臨會,但市場派卻無法再以法院判決大同股東會無效不合法,當作訴求。
大同股臨會召開在即,22日至10月21日停止過戶,外資雖從7月20日起至9月21日,陸續從摩根大通、美林等外資券商持續賣出大同股票,持股從40.55%降至30.97%。欣同及新大同兩公司從11日~22日,受理大同股臨會全面改選6席董事、3席獨董提名,欣同負責人律師林宏信、新大同董事長楊榮光23日將以召集權人身分進行審查。
欣同21日在盤後,主動媒體通知股臨會採訪報名,市場人士解讀這項動作,大同市場派揪團持股應超過五成,大同股臨會可順利召開。
不過大同晚間發重訊指出,大同21日接獲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就欣同公司提告大同民國106年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作出判決,判決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大同表示,大同感謝最高法院法官明察秋毫,確認大同民國106年股東會及董事改選程序合法有效。106年股東會選出董事合法運作,迄至109年董事會改選,程序一切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