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不爽分手裸照要脅車上硬逼性侵 判刑4年定讞

▲楊姓男子車上性侵女方,判刑4年定讞。此爲示意圖,與本案當事人無關。(圖/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屏東楊姓男子介入他人婚姻,與有夫之婦小蘋(化名)成爲男女朋友。但小蘋決定斬斷不倫,楊男不滿小蘋分手,2018年間多次傳送小蘋裸照,要脅要公開。最後約出小蘋談判,在車上硬逼小蘋發生關係,還作勢拍下不雅照,假裝要傳給小蘋丈夫。一二審法院將楊男判刑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楊男與小蘋因婚外情成爲男女朋友,但兩人分手後,楊男多次威脅要將小蘋裸照傳送給小蘋親友,再次要求見面,小蘋爲解決雙方感情困擾,乃同意見面。雙方約定2018年9月15日上午8時許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附近會合,小蘋原本約了朋友同行談判,但楊男開車將小蘋載走,朋友沒能跟上。

楊男將車子開到東港鎮東港大橋烏龍河堤旁停放,2人在車內談判,期間小蘋電話不斷響起,楊男最後搶走小蘋手機,並硬上小蘋。小蘋雖極力反抗,但仍遭性侵得逞。過程中,楊男還拿出手機,假裝拍攝小蘋裸照,謊稱要把裸照傳送給小蘋丈夫。楊男完事後開車將小蘋載回派出所旁,讓小蘋自行騎車返家。小蘋報警檢警對楊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楊男否認性侵,辯稱2人間有債務糾紛,當天見面是要向小蘋索討欠款,但小蘋竟說希望他不要將錢討回,就主動與他性交,藉此換取不再索討金錢,並未違反小蘋意願而發生關係。楊男雖如此供稱,但卻無法提出任何客觀證據證明雙方間有債務糾紛,法院因此認定他說謊,一二審均將他判刑4年。

其中二審高雄分院更表示,楊男以散佈裸照的方式,迫使小蘋見面談判,並對其實施強制性交犯行,對小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因此維持4年刑度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