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男不甘與女友分手 拿性愛片裸照要脅分手砲

(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南1名顏姓男子去年5月與交往半年的女友因個性不合而分手,7月竟以交往時所拍的性愛影片要脅,要求發生性關係,前女友因怕影片外流而同意,完事後前女友要求刪除影片,顏男刪除後竟表示他還有備份,當場恐嚇要她2周後再來一次,前女友隔天報案,事後顏男被依犯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月。可上訴。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7月。合併應執行4年4月。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顏男與女朋友交往6個月,雙方於2022年5月底因個性不合而分手。顏男與女友交往期間,2人曾一起拍攝性愛影片及裸照。詎顏男不甘分手,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7月3日下午3時許至5時許之間,與前女友約在咖啡店見面時,要求與其性交,否則將性愛影片及裸照,在網路上散播,以此恐嚇前女友使其心生畏懼,遂應顏男要求,於晚間7時餘許,汽車旅館內發生性關係。

顏男於強制性交行爲終了後,前女友要求顏男將其持有之性愛影片及裸照刪除,詎顏男雖將所持行動電話內儲存之性交影片及裸照刪除,卻在刪除後,當場恐嚇前女友,恫嚇稱其仍持有性愛影片與裸照之備份檔案,並要求前女友2周後再與其性交,否則亦即以私密影片等外流之事恐嚇。前女友隔日向警方報案,警方扣得有性愛影片及裸照之手機2支。

法官審酌,被告因感情糾紛,不思理性處理,竟未剋制己身情慾,而以危害名譽的恐嚇手段,對前女友爲強制性交既遂,又被告於強制性交得逞後,另以恐嚇危害名譽的方式,企圖故技重施,造成甲女心理懼怖,產生負面影響,考量被告從事科技業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和解,依犯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月。可上訴。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7月。合併應執行4年4月。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