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試用期間遭單位領導猥褻 領導被行拘小夥遭解聘
27歲的徐州小夥李明,在1個多月前入職了一家工程公司。原本他以爲自己將開啓一段新的職場生活,然而,因5月9日晚的那次遭遇,他平靜的生活被徹底打亂了。李明稱,5月9日晚陪公司上級杜某某參加完聚餐後,在其家中遭遇了上級的數次“猥褻”。徐州公安局鼓樓分局隨後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杜某某猥褻的違法行爲成立,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身心俱疲的李明,原本寄希望於公司能夠施以援手,沒想到在5月31日,其所在的江蘇晟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晟亞公司)一紙“終止試用期”文書,將李明解聘。晟亞公司稱解聘李明,因其“無法勝任”現有工作,與李杜之間的糾紛無關。目前,公司仍在調查“猥褻”事件,在此期間,杜某某正常在崗。
涉事雙方所在的公司
小夥稱遭男性上級猥褻
對方否認稱“可能有身體接觸”
今年4月19日,李明通過招聘,獲得了江蘇晟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助理一職,試用期爲2個月。李明的大學專業是工程管理,入職前有多年相關公司從業經歷。入職後,李明一直希望發揮自己的專業經驗優勢,能夠到一線跑業務。很快,晟亞公司人事部門作出調整,將李明安排到公司工程部鍛鍊,該部門負責人就是杜某某。李明告訴記者,“猥褻事件”發生在5月9日晚上。當天下午,他到下屬公司開展業務,晚上聚餐時杜某某也接到邀請參加,席間多人均飲了酒。散席後,李明騎電動車將杜某某送到小區。李明稱杜某某以“剛剛搬完家,參觀一下新家”爲由,邀請其到家裡坐坐。在客廳沙發上,李明稱他先後三次被杜某某撲倒,期間他的面部、胸部、腹部、背部等處均遭遇了強吻等方式侵犯,因其劇烈反抗,才迫使杜某某放棄進一步的侵犯。李明告訴記者,他在此後假裝打通了朋友電話,以相約聚餐爲由才得以脫身,出了單元門後,他找準時機躲進了一處茂密綠化帶,一直趴到了凌晨1點左右。凌晨2時許,李明來到了徐州公安局九里派出所報案。民警隨後出警,在其家中將杜某某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對於李明的說法,杜某某的朋友張先生9日迴應記者稱,5月9日晚並沒有發生“猥褻事件”。張先生表示,杜某某當晚喝了不少酒,被李明送回家後又喝了一些啤酒,導致其神志意識不清。李明在杜某某家中待了約半小時後,兩人一起下樓,隨後李明就自行離開了。對於派出所之後作出的以“猥褻”爲由的行政處罰,張先生表示杜某某“可能因爲醉酒原因,產生了身體上的接觸,但絕對不是猥褻”。目前,杜某某準備向公安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當事人因“猥褻”被警方行拘
小夥因“無法勝任”被公司解聘
徐州公安局鼓樓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書顯示,“5月9日23時許,在徐州某小區(記者隱去)杜某某家中,杜某某酒後爲尋求刺激,抓着李明的雙手親了李明的嘴部、胸部及後背,摸了李明的大腿,致使李明手腕、左肩有紅色印記。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被害人陳述、書證、檢查筆錄、電子證據等證據證實。綜上所述,杜某某猥褻的違法行爲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現決定對杜某某行政拘留七日。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17日止。”李明告訴記者,事發後,公司安排他休息一天。在家中,發現自己的肩部、腹部多處瘀傷,胸部、後背有疼痛感,自己的左乳頭處有外傷。事發後10多天裡,李明稱自己不敢回家,只能借宿到朋友家中,每晚都難以入睡,經常被噩夢驚醒。期間,他曾到徐醫附院找心理醫生就診。至今,李明都未將自己的遭遇告訴家人及在外地工作的女友。事發後,公司負責人曾承諾會調查此事,他的崗位也調回了董事長助理。5月20日前後,李明意外得知,杜某某行政拘留期滿後,已經到了公司正常上班。5月31日,李明接到了晟亞公司人事部門通知,因“無法勝任”現有崗位,他的兩個月試用期終止,予以解聘。李明還詢問了杜某某的情況,得知其已在公司正常上班。“我是一名受害者,公司承諾還我的公道,難道就是把我解聘,而讓施害者毫無影響的正常上班?”李明表示,下一步他將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決定書
“無法勝任”是勞動糾紛難點
男性被“猥褻”可能構成故意傷害
針對此事,記者來到了江蘇晟亞工程有限公司採訪。該公司人事部劉姓負責人表示,她對李明和杜某某事件具體情況並不瞭解。對李明作出解聘的處理意見,是因爲“公司認爲李明不能勝任現有崗位的工作要求”,不過,該負責人承認,李明在試用期內“未發現任何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爲,也未出現任何達不到公司考覈任務指標的情況”。對於杜某某的情況,劉姓負責人表示,公司目前仍在調查中,在調查結果出來前,不會對其作出處理,杜某某目前是正常在崗狀態。至於公安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書,只能作爲公司調查依據之一,而不能以此作爲公司的處理處罰依據。對於李明的遭遇,記者採訪了江蘇永倫律師事務所張雷律師。張雷表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規定簡單,但是“不能勝任工作”卻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中的難點所在。基於我國法律,未對不能勝任工作及其認定標準進行明確且細化的規定,爲裁審機構提供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張雷表示,用人單位判定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應以事先經合法程序制定,且公示給勞動者的評價標準加以評判,且該評判標準應當是一個全面、客觀的評判標準,在認定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時,需要經過客觀公正的考覈程序,對勞動者的具體任職條件、工作表現、工作業績進行考覈,對照評價標準得出考覈結果,並要及時告知勞動者。對於“猥褻事件”,張雷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猥褻罪的對象將不再有性別限制,這樣就將男性也包括進來,一旦男性遭到猥褻,對作案人的懲處也就有了法律依據。
受傳統觀念影響,受侵害男性一般不願把自己脆弱的一面暴露人前,加之恐懼、羞恥等原因,一些受侵害男性只會選擇把灰暗的經歷埋在心底,而不願承認是受害者,還有一個時期法律上的空白,也使得男性受害者缺乏有力的武器。嫌疑人在猥褻他人時,在動機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其行爲如果在實際上造成了被害人輕傷或重傷的後果時,也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維權時除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可以單獨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