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這是哪門子的偵查終結
▲去年底引發爭議的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遭搜索,北檢於1月2日宣佈偵查終結,說法與做法凸顯我國刑事司法仍需改革。(圖/記者張一中攝)。
在去年底引發極大爭議的新黨青年軍遭搜索案,臺北地檢署開記者會宣佈偵查終結,並指出周泓旭在臺發展情報組織的諸多事實,似也由此證明,其對具有高度關聯性的第三人,如王炳忠等之偵搜,並非空穴來風。惟此等案件,果真偵結了嗎?
根據北檢新聞稿,偵結的案件,乃是針對周泓旭違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的爲大陸地區設立或發展情報組織罪。此種犯罪,雖必然有數個吸收人員加入的行爲,但於《刑法》定性上,只能評價爲一罪,致被稱爲包括一罪或集合犯。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對於這類犯罪,檢察官就算只起訴部分事實,其效力也及於未被起訴之部分。
故就周泓旭案,不僅已經第一審判決,目前也正系屬於高等法院,北檢仍於起訴後繼續調查,甚至還發動對第三人的強制處分,既有違當事人對等原則,亦讓人對檢方的偵查專業感到質疑。更荒謬的是,已經起訴、審判的同一案件,何有再次偵結之理?
再就搜索新黨青年軍的事件來說,明明擺開大陣仗,而有如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對待,檢方卻以證人視之。此等檢察實務常見的他字案偵查,目的自然在規避《刑事訴訟法》中,對被告諸如緘默權、律師在場權等之保障,致凸顯出相對人有否訴訟權,竟是由檢察官恣意來決定的現況與陋習。
更可議的是,若真如北檢所言,對於王炳忠等人在臺發展危害國家安全之組織,已是不可逆之事實,但於大肆搜索後,卻未將之轉列被告與起訴。這到底是蒐證不足、抑或是高深莫測的辦案技巧,實讓人摸不着頭緒。
而不管如何,都代表王炳忠等人所涉情事,根本尚未偵查終結,檢方就應謹守偵查不公開,甚且此等案件,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5條第1項,因涉及國家安全,不管是偵查或審判中,程序都不能公開。故北檢即便不接受記者提問,卻仍大剌剌開記者會與發新聞稿,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就形同是種道德宣示。
更糟的是,類如《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的發展情報組織罪,乃屬必要共犯,基於證據共通與高度相關性,本該合併偵查、起訴,以符合訴訟經濟。但於周泓旭的案件裡,或因蒐證不力、或因辦案手段之故,就遭檢察官爲割裂,即便將來對王炳忠等人起訴,卻因審級不同,致難以相牽連案件爲由來合併審判。如此切割的結果,不利於當事人的訴訟主張,也難還原真實,更無法避免裁判之歧異。從此就顯露出,我國的刑事司法改革,實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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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臺灣永社理事、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着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