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國民法官選任的問題

國民法官將於2023年1月1日實施,其中,國民法官的選任是個大問題。(圖/視覺中國

隨着國民法官將於2023年1月1日實施,且在前三年,先行適用於故意犯罪因而發生犯罪結果案件,而於2026年1月1日才擴及適用於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爲因應如此的新制度到來,司法院密集在各地方法院外,也到大學高中進行國民法官模擬。只是模擬畢竟是模擬,能否有效事先凸顯出問題爲改進,就有待未來兩年之努力。而在這其中,真正屬於全新制度者,即是國民法官的選任。

對於國民法官的選出,區分爲三個階段,即先從法院管轄各區,從滿23歲且在戶籍地住滿4個月的國民,抽選出一定數量,做成初選名冊。再由法院審覈小組從初選名冊中,剔除不得擔任國民法官資格者,並因此做成複選名冊,於此名冊者,就成爲隔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法院也要因此通知。而因國民法官乃屬全新制度,且在強調國民法官來源必須具有多元與普遍性下,這個大水庫自是愈大愈好,至於數量該有多少,只能留待實際操作才能得知。

遇有必須由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時,就得從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一定數量的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其於選任期日到庭。而經通知者,無論能否到庭,都應回覆法院,若未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候選國民法官在回覆法院時,也得填具調查表一併寄回。此候選名冊及調查表必須在選任期日前兩日提供給檢察官辯護人,以方便兩造於選任國民法官之參考。同樣地,對於案件到底要抽出多少人數,也只能從正式施行後去累積經驗

至於來到了正式選任期日,程序並不公開。而在程序一開始,必須再行審查是否有不得擔任國民法官者,並詢問是否有法定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如滿70歲、因工作或就學等事由者。於此形式審查與剔除後,才真正進入選任,即Voir Dire(tell the truth)程序。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26條,無論是檢察官、律師或法官,都可對候選者爲詢問,候選者並應據實陳述。至於剔除權,依據《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1項,兩造各有4名無庸附理由的剔除權,若用完此數目要再剔除,則必須據理由,並由法官決定是否剔除。依據《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3項,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爲之人擔任,但兩造所擁有4名不用附理由的剔除權,是否可能於此目的背道而馳?

尤其適用國民法官的案件,基本上以侵害生命法益的案件爲主,故兩造於詢問候選者時,可否直接提問有關死刑的態度,或者一開始即設定有意識的排除特定人,甚或有意識的保留特定人,以使其成爲意見領袖等等,在司法完全無此歷程下,恐更待時間考驗

不過,由於國民法官合議庭是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所組成,在法律解釋、證據能力判斷,甚至於評議時,法官皆具有優勢地位下,出現偏離正常軌道情況,恐也不易見到。若果如此,卻又再凸顯國民法官的一個本質問題,即國民法官審理案件的真正決定者,恐非國民,而還是掌握在法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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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