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就算鋪紅毯 還是「走後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日前提出「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目的是將約聘人員的任用法制化,且若符合一定資格,可於任滿3年後,擔任或兼任機關有職等的所謂「準公務員」。換言之,未來的公務員進用將採取依法考試與依法聘任的雙軌制,但此做法有嚴重的違憲疑慮。
依憲法第85條,公務人員的選拔應經公開競爭的考試製度,且非依法考試者不得任用。而一旦經考試銓敘取得公務員資格,若有違法失職,就得接受懲處或懲戒,若涉貪瀆,更得面臨《貪污治罪條例》的重刑對待。也因公務員必須負擔如此重的義務,國家勢必也得有相對應的保障,如升遷與職等保障,及退休金等福利,以讓其無後顧之憂。
只是隨着國家事務越來越多,且我國公務員考試極嚴格,錄取率又不高,因此勢必會出現人力不足或者因業務特殊,必須以約聘人員擔任的情況。由於約聘人員的任用一直未能法制化,又不能視爲是單純的僱傭契約,僅能以含糊且內容不確定的公法契約爲規範,致使此等人員的任用成爲進入公務體系的方便之門,更易成爲主管做人情的工具。
故研議多時的「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就法制化的方向來說,確實有其必要性。只是此等約聘人員畢竟只是一時性、臨時性業務之需要,絕不能因此替代常設文官的功能與角色。故於法制化的同時,除必須顧及其權利與義務外,於任用的條件上也必須有所限制。
只是依據目前還在徵詢意見中的草案來看,僅有依據約聘職等的資格條件,由各機關提出計劃書,於地方由議會覈准、於中央則由行政院覈准,即可爲約聘人員的進用。但關於進用的情況、進用的條件等卻付之闕如。至於在進用程序上,雖也明文須公開徵選,且也須注意國家機密保護與利益迴避等原則,但關於約聘人員的甄審委員會如何組成、是否必須要有外部委員等,也隻字未提。
更糟的是,草案裡仍有業務調整、隨長官移動等的排除公開徵選之規定,這無疑是概括授權給主管機關自行決定,法制化的實質意義恐不大。
更值得注意的是,約聘人員在進用滿3年之後,即可擔任有職稱職等之職務。換言之,約聘人員將因此取得與依法考試公務員相當的職位,這無疑是在正常的公務員制度之外,另闢第二條進入公門的途徑。雖然該法條將範圍侷限在文教、研究、實驗、醫療或限期性的任務,但由於此等列舉的用語實在空泛,基本上,已可涵蓋至少一半的公部門體系,這或許可讓機關彈性用人,卻也使得方便之門更爲大開,更嚴重違反公務員必須依法考試任用的憲法明文。
尤其某職務於用人上有3年以上的需求,就表示已屬經常性業務,理當由依法考試的公務員來擔任,若還由約聘人員來進用,實讓人質疑,這到底真是爲國舉才,或是爲私人利益着想?法制化可不是將「走後門」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