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爲免心證污染 該禁止陪審員上Google嗎

陪審員對於犯罪判斷的依據,僅能根據當事人雙方法庭所提出的證據,來爲有罪、無罪的判斷。(圖/視覺中國CFP)

因搜尋引擎的不斷進步,如Google,就成爲現代人所依賴的資訊來源,再加上網路社羣網站普及個人的所有生活細節可能會暴露於網路之上。而於我國可能引入陪審制度下,對於審判過程中,是否該禁止陪審員上網搜尋有關被告資料,就成爲重要的未來課題

選任陪審員程序,即Voir Dire,是由檢察官律師一一詢問候選者問題,以來決定是否剔除,這就可以直接提問候選者對本案的瞭解程度,以判斷是否受到輿論污染產生偏見。只是候選者有時會閃躲性回答,因此就考驗檢辯兩方的判斷能力,這也是爲何,選擇陪審員在英美成爲一門學問的原因。

進入陪審程序後,同樣爲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法官會告誡陪審員,對於犯罪判斷的依據,僅能根據當事人雙方於法庭所提出的證據,來爲有罪、無罪的判斷。也因此,陪審員回家休息前,法官同樣會告誡其不得與包括家人在內的他人,談論本案的案情。而在評議未達成一致決,時間卻已到深夜時,還會將陪審員集中於旅館,並派警察保護。

但如此層層防護陪審員免受外界干擾的措施,卻會因網路的發達而有所轉變。現今人類取得資訊或知識的方式,已經不再是書籍報紙,而可能是Google、維基百科、YouTube或電子報等,而與人溝通的方式,也逐漸以面對面或電話通訊,轉變成以臉書或line與他人接觸。凡此種種,正象徵人類社會的社交方式,已經產生了根本的變化。若果如此,陪審員於回家休息期間,就無法避免其上網,是否要禁止其不得上網搜尋案件,尤其是被告的資料呢?

如果在網路剛發展的時代,要搜尋個人的資料有其困難,但現今,例如Google的搜尋引擎或者臉書,簡單打入人名即可獲得個人資訊,因此,爲了避免陪審員產生偏見與污染,自應加以禁止。只是如此的禁止,卻可能陷入處罰不能的困境。因陪審員回到家,在不可能禁止其上網下,何從得知他們到底有無搜尋被告或案情的資料?

曾於國外發生過的情況,陪審員回家後,於個人臉書上貼出自己被選爲陪審員的訊息,甚至是照片,並因此有人貼文詢問或討論案情而遭人檢舉,被法官解除陪審員身分例子。換言之,若陪審員僅是單純搜尋被告個資與案件的媒體報導,而未告知他人,也未於臉書大加宣揚,就很難得知箇中原委

我國雖然尚未實施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但在引入此等制度已是必然,只是時間的趨勢下,對於未來可能會對陪審員產生污染的種種資訊,到底該採取如何的防護措施,恐是現階段必須儘速思考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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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