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走斑馬線遭擦撞求償1999萬 法官判1萬6批:不是中樂透
一名男子未走斑馬線遭擦撞竟求償1999萬,法官僅判1萬6還批:不是中樂透。(中時資料庫)
一名黃姓男子民國107穿越臺北市市民大道時遭小客車撞擊,導致身體多處挫傷,但他事後卻向吳姓女駕駛開出1999萬元的天價賠償,他自認可以活到100歲,因此連到他退休爲止的計程車費、牙膏、洗碗機、可可粉、健身房費用等都列入求償,總計1999萬元。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痛批,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認爲黃男求償無理,判吳女應賠償1萬6000元,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吳女於107年6月5日晚間,駕駛自用小客車在復興南路1段與市民大道3段交叉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右轉彎,當時雖雨天、但照明視線良好,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狀況下,未於行人穿越道前停等或禮讓行人先通過,致撞及步行於市民大道3段行人穿越道上之黃姓男子,導致黃男受有左側胸、左側肢體多處挫傷之傷害。
黃男事後對吳女提告,並提出損害賠償1999萬元。包括精神撫慰金4百萬元、醫藥費129萬元、肉體痛苦賠償20萬元、到65歲每日交通計程車費443萬元、身體受傷權利金5百萬元,以及祖母101歲高壽仙逝、外祖母是86歲仙逝,所以他也有隔代遺傳長壽基因,可以活到100歲,尚有62年餘命,則每年醫療費139,056元乘以62年,計爲8,621,472元,考慮通貨膨脹乘以1.5倍,計爲1200萬元。
最特別的是,利息損失黃男求償範圍更包括因受傷無法洗碗,需要洗碗機,以兩年換一臺計算,他餘命62歲,需要31臺,共計37萬5千元;健身房費用、別人詢問傷勢之特別損害費等,全部總計16項1999萬元的賠償。
黃男還認爲,他原本預計要求償5031萬餘元,但最後只求償1999萬元,已經減少許多。
吳女主張,黃男未依規定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左側,爲市民大道三段左方之來車更容易發生碰撞之處,極有可能升高遭撞擊之風險,故其未依規定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過失,應負次要肇事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爲,就診之掛號費及醫療費用,均由吳女當場支付,此外似未見黃男提出其他相關之醫療費用支出證明,因此賠償金額應可簡化爲慰撫金之金額。且黃男各項請求均與本件車禍無關,且未依舉證責任證明損害爲真實,且行車錄影畫面,認定黃男沒有走行人穿越道,應自負20%過失責任,判吳姓駕駛應賠償1萬6000元。
法官還罕見痛批,損害賠償目的在於填補損害,希望權利侵害及權利損害之當事人,透過法律制度促使雙方儘速回覆到權利變動前之狀態,並非藉此使權利侵害者獲得「處罰」,黃男因車禍遭受權利侵害受有身體上的痛苦,可以理解與體諒他感受人格權受損量化成金錢請求之主觀結果,但在財產權請求上,卻提出許多與車禍無關之醫療、生活用品、營養品支出單據,項目更不乏家電、牙膏可可粉等與本件車禍事故無關之單據充數;也提出毫無醫療依據之超長復原期所需醫療費及交通費補助要求;主張許多與本件侵權事實沒有因果關係之請求,包含對於職務上升職之主觀期待、本件事故受傷後才購買健身房會員之費用、未有保險損害卻請求賠償、未有儲蓄事實證明下請求高額儲蓄損失等情形。
法官認爲,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並非權利侵害事故發生,權利受侵害者即得將生活之成本全部附加於權利侵害人身上,考量原告本件受傷情形卻提出1,999萬元鉅額賠償請求,其勝訴金額僅有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