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一女子在校外賓館開房後懷孕 廁所便池生下男嬰將其溺亡
(原標題:渭南一女子在校外賓館開房後懷孕 廁所便池生下男嬰將其溺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5261999********,漢族,大專文化程度,陝西省**學院**,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渭南市蒲城縣,住陝西省蒲城縣**鎮**村**組,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公安鄠邑分局決定,於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鄠邑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鄠邑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殺人罪罪,於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初至10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和同校**張某談戀愛,並在校外賓館開房發生性關係,導致王某甲懷孕。
2019年12月23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在陝西一技術職業學院1號女生公寓樓5樓西邊蹲便式廁所西北角便池生下一男嬰。
因害怕男嬰啼哭,被告人王某甲便將手中的衛生紙塞進男嬰口中,並放水沖洗便池,之後,被告人回到宿舍休息。
同樓層**發現廁所內血跡遂向該校值班老師報告,該校值班領導周養利到達現場後發現廁所便池內水中漂浮的男嬰,便撥打了“120”,並根據樓道的血跡找到被告人王某甲。
鄠邑區濟仁醫院“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後經確認男嬰已死亡。
書證;證人證言;嫌疑人供述及辯解;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鑑定意見。
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