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一女子在校外賓館開房後懷孕 廁所便池生下男嬰將其溺亡

(原標題渭南女子校外賓館開房後懷孕 廁所便池生下男嬰將其溺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5261999********,漢族,大專文化程度陝西省**學院**,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渭南市蒲城縣,住陝西省蒲城縣**鎮**村**組,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公安鄠邑分局決定,於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鄠邑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鄠邑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殺人罪罪,於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初至10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和同校**張某談戀愛,並在校外賓館開房發生性關係,導致王某甲懷孕。

2019年12月23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在陝西一技術職業學院1號女生公寓樓5樓西邊蹲便式廁所西北角便池生下一男嬰。

因害怕男嬰啼哭,被告人王某甲便將手中衛生紙塞進男嬰口中,並放水沖洗便池,之後,被告人回到宿舍休息。

樓層**發現廁所內血跡遂向該校值班老師報告,該校值班領導周養利到達現場後發現廁所便池內水中漂浮的男嬰,便撥打了“120”,並根據樓道的血跡找到被告人王某甲。

鄠邑區濟仁醫院“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後經確認男嬰已死亡。

被告人王某甲在醫院治療期間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嫌疑人供述及辯解;現場勘驗筆錄照片;鑑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