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男子買萬響鞭炮做炸藥 要讓前女友見識威力
被告人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5281996********,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路**號,現住咸陽市秦都區**路**公寓**座**室,自由職業者。2020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楊淩示範區公安局楊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該局變更強制措施爲監視居住,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楊陵區看守所。
本案由楊淩示範區公安局楊陵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衛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於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衛某某駕車從渭南市富平縣老家到楊凌找其前女友王某某複合未果,後衛某某駕車在回咸陽的路上,即產生自制爆炸物找王某某談判,如果王某某不同意二人合好,其就引燃爆炸物,二人同歸於盡的想法。回到咸陽後,衛某某購買了兩串1萬響鞭炮帶回至咸陽市秦都區**路**公寓**座**室自己的住處。在該房間,衛某根據其之前在互聯網瀏覽的製作爆炸物的教程,將其中1萬響鞭炮剝開後取出火藥,用一張A4紙捲成長約18釐米,直徑約4釐米的柱狀,在中間填充火藥,兩端填入泥土及鋼珠,在其中一端加入引線,外層用膠帶纏封,製作了一個爆炸物(經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鑑定,該疑似爆炸物構成火發火爆炸裝置)。衛某某在製作爆炸物的同時,向王某某發微信,揚言要王某某見識一下爆炸的威力,王某某即報警。
后王某某微信詢問衛某在何處,衛某某謊稱在楊凌,王某某便約衛某某見面,衛某某遂駕駛陝A0D52T黑色東風牌越野車攜帶上述自制的爆炸物到楊凌見王某某。
衛某某到楊凌後即被民警抓獲,爆炸物當場被扣押。被告人衛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鑑定意見;勘驗、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爲,被告人衛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