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23歲妙齡女賣淫嫖娼染上梅毒,得知患病仍不悔改,已被逮捕

(原標題江西一23歲妙齡女賣淫嫖娼染上梅毒,得知患病仍不悔改,已被逮捕)

台州市椒江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臺椒檢一部刑訴〔2020〕1915號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60730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鎮**村**組**號。因賣淫,於2020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於2020年10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同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傳播性病罪,於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因賣淫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3日經醫院檢驗其梅毒陽性,同月9日何某某被告知該結果。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梅毒的情況下,何某某於2020年10月繼續在臺州市椒江區**街道**村**路**號**房間實施賣淫,其中2020年10月18日晚、24日晚2次分別以150元的價格向林某某賣淫併發生性關係。同月24日晚,何某某在該房間與蔡某某談好以150元的價格進行賣淫嫖娼,蔡某某向何某某支付了嫖資150元,二人尚未發生性關係時遇民警檢查,被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

1.人員身份信息支付寶賬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手機截圖、檢驗報告單、鑑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林某某、蔡某某的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歸案經過;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具結書;

4.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現場照片

本院認爲,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梅毒而賣淫,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勝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