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23歲妙齡女賣淫嫖娼染上梅毒,得知患病仍不悔改,已被逮捕
(原標題:江西一23歲妙齡女賣淫嫖娼染上梅毒,得知患病仍不悔改,已被逮捕)
起 訴 書
臺椒檢一部刑訴〔2020〕1915號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30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鎮**村**組**號。因賣淫,於2020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於2020年10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同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傳播性病罪,於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因賣淫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3日經醫院檢驗其梅毒陽性,同月9日何某某被告知該結果。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梅毒的情況下,何某某於2020年10月繼續在臺州市椒江區**街道**村**路**號**房間實施賣淫,其中2020年10月18日晚、24日晚2次分別以150元的價格向林某某賣淫併發生性關係。同月24日晚,何某某在該房間與蔡某某談好以150元的價格進行賣淫嫖娼,蔡某某向何某某支付了嫖資150元,二人尚未發生性關係時遇民警檢查,被當場抓獲。
1.人員身份信息、支付寶賬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手機截圖、檢驗報告單、鑑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等書證;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爲,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梅毒而賣淫,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