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488元免刑丟公職 最高院發回更審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前行政室蔡姓課員貪488元獲判免刑,卻會終身喪失公務員資格,最高法院認爲二審未就此部分說明,判決理由不備,發回更審。(本報資料照)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行政室蔡姓課員,因詐領488元交通費,遭依貪污罪起訴。因蔡男犯罪情節不重,又已繳回犯罪所得,一審屏東地院予以緩刑,二審高雄高分院更判處免刑,但三審最高法院認爲,免刑會讓蔡男終身喪失公務員資格,反而不利,遂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蔡男自2014年3月起擔任課員,2015年8月13日受課長指派護送役男至臺南市大內區入營服役,自費交通費共計158元,事後卻請領646元,浮報詐領488元,遭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
一審認爲蔡男罪證明確,考量他沒有前科,犯後自首,坦承不實申領出差旅費,犯罪金額不多,且已全數繳回,判處1年5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蔡男爲了捍衛清白,繼續上訴高雄高分院。
二審認爲蔡男的犯罪情狀符合《貪污治罪條例》免刑規定,因此改判免刑。全案再上訴,三審認爲,緩刑期滿後蔡男可再任公職,公務人員年資得以再續,免刑卻會剝奪蔡男公務員再任機會,反而更加不利,二審未審酌這一部分,故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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