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貪區長收589萬回扣 原審法官未迴避...發回更一審仍判6年半

▲更一審認林建堂損害和平區居民權益甚鉅,仍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臺中報導

曾因收賄賣官被判刑入監的臺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被查出2019年任職期間,將謝姓約僱員轉任成清潔隊員,並透過謝於前瞻計劃補助自來水工程中擔任白手套,向6間廠商收取589萬元回扣,一審依貪污判林6年6月、繳回犯罪所得。上訴二審時,合議庭發現一審法官未迴避,將原審撤銷發回,更一審認林損害和平區居民權益甚鉅,仍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林建堂於和平區長任內,2019年經臺中市府向水利署申請前瞻計劃補助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劃第三期」,共有6個設計及工程採購案,林因選舉積欠債務,與原本擔任和平鄉建設課的謝震宇共謀,從上述工程向廠商收取10~15%回扣。

林建堂爲此將謝男提拔爲臺中市清潔隊正式隊員,同年8月1日,1名林姓廠商分別以162萬餘元、156萬餘元標得兩個標案,謝隔天主動聯繫林姓廠商,暗示其要交付15%回扣金得逞。謝男以此方式相繼向6家廠商收取589萬元回扣,林建堂將這筆錢用於償還個人土地債務、競選經費等。

一審法官審酌,林利用經辦採購業務之機會,收取回扣,念林建堂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與謝共同繳回所得589萬,臺中地方法院依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林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謝則依泄密、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等8罪,分別判3月至5年3月徒刑,未定應執行。

全案上訴二審,但合議庭發現原審裁判長周莉菁曾參與本案起訴前,由林聲請羈押抗告的審覈,已對案情知悉而有預斷成見,難以維持公平審判的公信力,裁定撤銷發回重審。

臺中地院重新分案,由另一個合議庭審理,更一審認爲林身爲公務員本應誠實清廉,爲和平區居民謀取最大利益,卻利用職務機會收取回扣,與謝震宇共犯本案,且向廠商索討回扣,勢必犧牲工程品質,進而損害全體和平區居民利益,仍將林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謝判刑6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