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發搜索票 法官未迴避審理 高院發回更審

臺中高分院審理販毒案,發現一審審判長曾在偵查中核發搜索票,事後卻沒回避審理,撤銷原判決發回臺中地院更審。(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張姓及周姓男子因販毒案,遭臺中地院依販賣毒品等罪分別判刑3年10月及1年6月,兩人不服提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卻發現,一審合議庭審判長曾在偵查中核發販毒案的搜索票,事後卻未依法迴避並參與審理、宣判,認定訴訟程序存有重大瑕疵,撤銷原判決,發回臺中地院更審。

判決指出,張男、周男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並在網路發送文字廣告,警方網路巡邏時發現,喬裝買家查緝逮人。臺中地院依共同販賣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分別判處張男、周男3年10月、1年6月徒刑。

案經兩人提上訴,臺中高分院審理後發現,一審審判長曾覈准檢警對張男的搜索票,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該審判長不得辦理同案審判,何況該搜索票也成爲檢方起訴證據,恐讓一審審判長已知悉案情並形成主觀預斷,難維持公平審判的外觀及裁判公信力。

判決書指出,法官迴避制度,主要目的在確保人民受公平審判,要求法官避免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執行產生利益衝突解釋;其二要求法官避免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行政程序的決定,對案情產生預斷。原審法院的判決因違反法官應迴避規定,屬重大程序錯誤,無法因上訴補救,且不利被告,爲保障被告訴訟權益,依法撤銷原判,發回臺中地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