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你願意拿2千萬關12年嗎?冤獄冤債全民買單!

鄭性澤死刑冤案於2017年10月26日獲得再審無罪宣判定讞,前此被囚禁4,322天的死牢,於2018年5月向臺中分院提出刑事補償(原名:冤獄賠償),請求以每日5,000元計算,用以彌補司法錯誤對他所造成的多重傷害。但承審合議庭於8月30日僅判決補償他每日4,000元,共計1,728萬8,000元,究竟是否適當?有無不公平的適法性問題,引發衆議

有關刑事補償金額的決定標準,依照《刑事補償法》(以下簡稱《刑補法》)第6條第1項規定,是以每日最低3,000元到5,000元補償。而第8條規定,在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且要注意:第一,公務員行爲違法或不當的情節;第二,受害人所受的損失及可歸責事由的程度。以本案來說,臺中高分院再審確定判決認定鄭性澤確有遭受刑求取供的情形。因此,當年參與調查的公務員行爲應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存在,殆無疑義。而從鄭性澤被囚禁時間長達14年,其不僅喪失人身自由,幾已耗去人生最精華的部分,再加上釋放前每天面臨可能隨時遭受執行槍決的恐懼,以及餘生的怨懟等情節觀之,其所受損害至深且巨,鄭性澤要求每日以5,000元最高額補償實不爲過。

不過,臺中高分院法院補償合議庭審理後,認爲員警蘇憲丕被槍殺時,鄭性澤人在現場,身上也持有槍彈,認爲其違法不當之行爲在先,依社會一般通念及客觀情狀,其自身行爲具有可歸責的事由,因此,認爲以補償每日4,000元爲適當。

值得推敲的是,所謂依社會一般通唸的標準不免過於抽象,而且再審確定判決已明確宣示:「原判決關於共同未經許可持有手槍、殺人及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被告無罪。」是以,刑事補償庭以請求人另所犯前已執行之持有槍枝罪,作爲可歸責事由而予酌減金額,自有重複評價之違誤

猶記得蘇建和等三死囚案,三人曾遭羈押4,170天,於2012年獲判無罪確定後,聲請刑事補償每人2千多萬元。惟刑事補償庭不顧原確定判決認定蘇建和有遭受刑求逼供之事實,並且排除使用該非出於自由之供述作爲證據。詎補償庭未經合法調查,竟率稱原判決「未認定三人確係遭警方刑求」等語,要求三人對自白犯罪負過失責任,屬於可歸責事由,而從最低3,000元遽減爲每日1,300元(蘇建和、劉秉郎)、1,200元(莊林勳),裁定補償每人500餘萬元。

離譜的是,承審受命法官當庭竟要求蘇建和等三人作出承諾,將來獲得的補償金要全部拿來作公益,不能納入自己荷包,他才能以每日最高5,000元裁定補償,有如開恩賞賜,對他們造成二度傷害,其執法態度令人寒心!這也凸顯了刑事補償決定的法官有時不免私心爲用,不惜違反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及證據,而有導致失出失入弊端存在,具見我國刑事補償制度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蘇建和等三死囚冤案無罪確定後聲請刑事補償,法官竟當庭要求他們全數拿來作公益,令人心寒。(圖/取自網路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5月23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決議,要求應儘速研議檢討現行《刑補法》第4、7、8條有關自招嫌疑、可歸責事由、一般社會通念等之審查條件,避免無辜受害者受無罪平反後,再次由法院審查其犯罪嫌疑或有無過失等,形成二度傷害。此外,並應考量人身自由之價值無高低之別,每日補償金額應改採固定之基本數額計算(例如參考德國相關法制),且若對無辜受害者之個人及其家計影響重大,而僅給付固定基本數額不符公平者,得增加給付。對此,筆者建議我國似可參照司法院2018年8月7日頒佈的「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在現行「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中增訂「刑事補償金支付標準」,作爲補償機關取捨的依據,以免顧此失彼,有失衡平

俗稱「冤有頭債有主」,雖然《刑補法》第34條規定,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但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惟基於種種利害關係的考量,補償機關(法院、檢察署)轉而向所屬承審司法官求償的案例可說是鳳毛麟角,或最後不了了之。

冤案不會平白無故的發生,許多冤案都跟刑求逼供脫不了關係,司法檢警機關應避免重蹈覆轍,否則不僅無辜者受冤、家屬受累,倒楣的還是全國納稅人,司法公信不彰,也由是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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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