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平反/鄭性澤的最後一次機會
▲再審就是全案重新進行事實審的審理,鄭性澤被控殺警因審理跟證據存有重大瑕疵,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今年3月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爲由,爲鄭性澤利益「聲請再審」。(圖/記者周宸亙攝)
編按:2002年,羅武雄與鄭性澤等一夥人在豐原十三姨KTV包廂內飲酒,酒醉的羅武雄開槍射擊天花板及桌上空酒瓶滋事,警方接獲報案到場查緝攻堅,率先衝進的蘇姓員警身中三槍殉職,羅武雄也身中三槍死亡。鄭性澤被控殺警,2006年遭判決死刑定讞。監察院認爲此案的審理跟證據都存有重大瑕疵,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經囑託臺大法醫研究所進行鑑定後,於今年3月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爲由,爲鄭性澤利益「聲請再審」,主張鄭性澤應改受無罪判決,請求裁定開起再審重啓審判。
8月24日在臺中高分院刑事14法庭爲鄭性澤再審案第四次、也是最後一次的審理庭,最終言詞辯論受到各界矚目。審判長在開庭起初,先詢問的檢辯雙方,對於上次開庭所函調的各項證據,是否還有調查必要?並提出本案全部卷證,讓檢察官及辯護人對所有證據陳述意見。
開了將近7小時的庭期,檢辯雙方除了對某些證人的敘述,表示屬於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反駁幾個不符合真實證言外,其他的證據則在辯論時表示。
檢察官結合再審各庭期所整理出的證據,提出綜合辯論要旨。針對警大與臺大法醫研究所的鑑定,檢察官認爲,依現場具體客觀的狀況,臺大法醫研究所的鑑定意見應較可採,且依據證人的說法以及槍戰發生的狀況,在槍戰的過程中,嫌犯羅武雄極有可能是具有反擊能力的,並非如原審認定,羅武雄在槍戰一開始即被警員蘇憲丕擊斃的認定。
但由於案發至今已經15年之久,現場許多跡證都不復存在。而且槍戰發生過程極快,對於在場人員的位置、動作等等,其實都無法確定。檢察官提到,現在就只能透過現有的跡證,做出最有可能的研判。
檢察官陳述的最後,提到「每個人的生命都應該予以尊重,而檢察官對於有利、不利於被告都應一併注意」,強調檢察官並非以訴追被告爲唯一目標。本案再審的重啓,是因爲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後,鄭性澤符合再審的要件,原審判決有很大的錯誤,透過這次再審的事實發現,檢察官請求法院,採嚴格證明主義,對此案下判決。
告訴代理人楊玉珍律師率先發言,對於本案再審過程忽略當初提出的新事證範圍,變成重新全面審理這件事表示不諒解。楊律師亦針對鑑定人的專業提出質疑,認爲鑑定人李俊億教授並不具備法醫師的資格。針對鄭性澤受到刑求一事,楊律師表示在羈押庭時,法官有給鄭性澤機會指出受傷部位,但鄭性澤並無這樣做。
而另一位告訴代理人羅豐胤律師,對於在再審之初要求更換蒞庭的檢察官,臺中高分檢署卻未有任何作爲表示不滿,認爲蒞庭檢察官與聲請再審的檢察官爲同一人,在立場上有所不當。另外強調孟憲輝教授是國內彈道權威,孟教授所作的鑑定意見較可採信。
告訴代理人徐承蔭律師除了主張羅武雄應該是被蘇警員所殺外,也轉述被害人家屬的意見,並提醒大家注意,當檢察官在爲被告利益考量時,被害人的利益就會被損害。
辯護人羅秉成律師在辯論一開始,也提刑事訴訟法第2條,認爲有利被告或不利被告都應一併注意,並非僅規範檢察官,而是針對所有司法偵查體系,警察也是規範的客體。羅律師舉出案發現場蒐證上的不合理狀況,例如:4把兇槍被移動至同一張椅子拍照、鄭性澤位置前的垃圾桶不見、羅武雄位置上6個彈孔的彈頭遺失、測量彈道未使用彈道杆等等。
羅律師表示,由於本案殺警的敏感性,導致警察有許多不合理的做法。辯護人李宣毅律師在辯護時提到,沒有澄清事實,也是對於被害人的不尊重,這個案子本來可以在15年前就結案,但因爲有許多奇怪的成見,導致這麼多資源的浪費。
三位辯護人除了一一駁斥原審的交槍說、羅武雄當場死亡說、被告兩階段移動殺人說外,也再次強調本案兩位證人及被告鄭性澤被刑求的過程。辯護人邱顯智律師當庭提出4個因刑求的自白而宣判無罪的例子,並請求庭上以此案讓警方瞭解,不該再用刑求的方式取得證據。
鄭性澤:三度表示自己被刑求
本次審理的過程中,鄭性澤大多都是由辯護律師代爲回答。但講到自己的自白,鄭性澤的表現不同平時的輕鬆。鄭性澤的自白,在原審是一個強而有力認定鄭性澤有罪的依據。但自白的內容,其實與事後的鑑定報告有所不符合。而鄭性澤驗傷單、寫自白書的影片等等,都是證明他被刑求過的跡證。
對於告訴代理人質疑自己未受到刑求,鄭性澤詳細提到自己被刑求的經過,也提出證據照片證明受到刑求。鄭性澤表示,看到這個證據照片,覺得他沒有被刑求,他覺得非常可笑。對於原審判自己死刑,他不能接受。鄭性澤表示,從案發之後他就一直在爲自己的清白努力,自白是基於身體上的不能承受,在刑求員警環伺在側時,他只能用隱晦的方式,請檢察官去檢驗兇槍,但在他發現檢察官無法主持公道時,就開始據理力爭。
審判長:注重被告及被害人權益
審理過程中,可以看見受命法官與審判長對於本庭的重視,也讓審理能夠順利地進行。由於本案的特殊性,審判長也注意到被害人的權益問題,故讓告訴代理人在檢察官陳述後即表達意見。而對於被告在訴訟權上的保護,對於特殊的法律用語,即便鄭性澤表示瞭解,審判長還會特別跟鄭性澤解釋說明。
關於再審
有新事實、新證據爲再審的啓動要件,但對於新事實、新證據的判斷,僅爲程序問題,而在法院決定重啓再審時,此程序問題就已經解決,「再審就是全案重新進行事實審的審理」,會對案件事實認定、證據調查和法律適用重新進行。
而對於提起再審的檢察官與蒞庭檢察官爲同一人,是否會有利害衝突的問題,告訴代理人羅豐胤律師的考量的確有其道理,但不管更換哪一位檢察官來蒞庭,實際上都不太可能會無視臺中高分檢提出聲請再審的決定。
從2016年3月18日,檢方爲鄭性澤聲請再審,至今審理終結,審判長當庭諭知將於2017年10月26日上午11點對本案進行宣判。(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