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軍法冤獄關804天 王瑞豐獲國賠402萬元

王瑞豐(中)在邱顯智律師(右)協助下聲請釋憲成功獲再審,今年3月獲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1997年5月當時在外島服役返臺休假的王瑞豐,被控與陳姓男子共同行搶,遭軍事法院判刑5年,他入獄2年多獲假釋出獄。後因同案的陳男獲判無罪,2023年王瑞豐聲請釋憲成功獲再審,今年3月獲判無罪,4月18日檢方放棄上訴,全案定讞後,王瑞豐聲請刑事補償,他被羈押、服刑共804天,高雄高分院判獲國家賠償402萬元。

1997年王瑞豐在外島服役,當年5月他休假返臺期間,被控與陳姓男子在高雄鳳山,共乘機車搶奪洪姓母女放在機車前置物籃內的黑色皮包,洪姓母女當場記下車牌報警。警方當晚找到王男,指他涉嫌搶奪,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後接受軍事法庭審判。

王男被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依共同搶奪財物罪判刑5年,入監2年多後獲假釋出獄。同案陳姓男子非軍人,被高雄地方法院依搶奪罪判刑1年,上訴後因證人指證有瑕疵、罪證不足,獲判無罪確定。

因陳姓男子獲判無罪確定,王瑞豐出獄後也爲證明自己的清白努力,透過律師邱顯智的協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爲,共同正犯分別受軍事審判有罪、普通法院無罪,軍事法院判決有罪者可聲請再審,同意王男涉案部分再審。

高雄高分院於2024年3月21日認定罪證不足,判王男無罪,該案仍可上訴。 4月18日,高雄高分檢放棄上訴,全案定讞。

王瑞豐收到這個遲來的正議,獲判無罪後即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刑事冤獄補償,因案發時他是軍人,被羈押44天,判決有罪確定後,2002年9月18日進入南部軍事看守所、南部軍監服刑,直到2004年10月15日才假釋出監,包含羈押、服刑共804天冤獄。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考量王瑞豐被控涉案時才20歲,正值身強力壯,追求無限可能未來之年紀,遭拘束人身自由,對其將來人生規畫備受衝擊,給予他每日最高5000元補償,合計國家應補償王瑞豐40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