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手機風雲:黑老大發朋友圈 罪犯用手機販毒獵豔

監獄手機風雲”:黑老大獄中朋友圈罪犯用手機販毒獵豔

“黑老大”王世兵服刑期間,以賄賂鋪路,獄警們爲其夾帶手機、銀行卡現金及400多斤白酒入監。這個在監獄經常用手機發朋友圈的罪犯,還因“積極改造”而兩次獲得減刑。日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報道了在湖北荊州監獄發生的這起匪夷所思的“手機案”。

據相關知情人士透露,同樣在荊州監獄,一名罪犯在服刑期間用手機指揮毒品交易,通話297次,犯下一樁走私運輸毒品大案

澎湃新聞獲得的裁判文書顯示,在“王世兵案”涉案獄警徐某獲刑的同一天,湖北荊州中院對上述“手機販毒案”作出二審裁定:獄警楊爲軍張武犯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

手機,對服刑罪犯來說,屬於不能帶入監內並使用的違禁品。澎湃新聞搜索2016年以來各地法院判決的20個案例顯示,發生在監獄裡的手機違紀案例時有發生,多數案例呈現“手機尋租”特點,不少獄警因收受好處,對於服刑罪犯私藏、使用手機隱瞞不報或者降格處理,還照常爲罪犯申報減刑提供幫助;有的爲罪犯提供手機打電話,有的甚至爲罪犯手機充值話費

北京新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甫律師認爲,在技術驅動社會發展的時代,一部手機早已不僅只有通話功能,而是可以通過各種應用,構建一個“小社會”,一部手機在高智商的罪犯手裡,其後果嚴重程度可能超出想像,以至於罪犯身在獄中也足以危害社會。

“近年,監獄管理部門對手機等違禁品的管理力度空前加大,但值得注意的是,監獄違禁品管理至今尚屬於監獄內部制度紀律規定調整的範疇,從長遠看,通過制定監獄法實施細則等法規,就監獄違禁品種類、監管罰則科學論證、詳盡規定當是大勢所趨,治本之策。”王甫說。

販毒大案,指揮者藏在監獄

2019年1月17日,湖北省公安縣公安局破獲一起走私、運輸毒品大案,現場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60餘公斤(60883.8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1149.27克。

而警方的偵查結果令人大吃一驚:這起販毒案的指揮者竟然是一名在荊州監獄服刑的罪犯陳某軍

服刑罪犯爲何可以指揮販毒?答案是:手機。

據湖北監利縣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荊州監獄六監區二分監區9監室服刑罪犯陳某軍在服刑期間違規獲取了手機,並使用兩張手機卡頻繁以短信、電話、微信等通信方式與外界聯繫,同時將手機借給同監室與不同監室的多名獄友使用。

僅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間,陳某軍使用2個手機號與外界通話共297次,其中單次通話時間最長達69分鐘。特別是在此期間,陳某軍與監外人員周某楊某郭某通話52次,組織、安排進行走私、運輸毒品。直至湖北公安縣公安局將該起走私、運輸毒品案破獲。

偵查顯示,陳某軍等人走私、運輸的毒品數量巨大,且由境外走私、運輸至荊州,已嚴重危害社會。2019年12月10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軍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僞造清監記錄應付上級檢查,兩獄警獲刑

陳某軍是如何獲得手機的?判決書顯示,這一情節並沒有查清。但其中曝露的獄警失職、瀆職問題令人警醒。此後,荊州監獄獄警楊爲軍、張武被查。

據法院判決認定,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楊爲軍、張武作爲荊州監獄六監區二分監區管教民警,在值班過程中,不認真執行湖北省監獄管理局《監獄值班民警崗位職責》的相關規定,一直沒有發現陳某軍長期持有並使用手機,特別是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值班期間,陳某軍使用手機與同夥楊某、周某、郭某多次聯繫未被發現。

楊爲軍作爲六監區二分監區9監室的包組責任民警,負責9監室罪犯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兩違品”的“三包”(包某、包區域、包清查)工作,未嚴格按照規定,落實每週對所包監室清監一次的要求,長期不按規定對所包監室的違禁品、違規品進行清查,僞造清監記錄以應對上級檢查,致使陳某軍長期持有並使用手機的情況未能被發現,從而導致陳某軍能長期正常使用手機,順利使用手機組織走私、運輸毒品犯罪活動。

法院還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張武作爲六監區二分監區1監室包組責任民警,在其包組期間,1監室罪犯黃某長期使用手機並利用私接電源爲手機充電。同時,陳某軍也頻繁將手機放在1監室,由黃某幫忙充電。張武也未落實每週對所包監室清監一次的要求,長期不按規定對所包監室的違禁品、違規品進行清查,僞造清監記錄以應對上級檢查,致使上述情況一直未能被發現,從而導致陳某軍能長期正常使用手機,順利使用手機組織走私、運輸毒品犯罪活動。

2019年12月27日,湖北監利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爲軍、張武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宣判後,兩人不服上訴。

荊州中院二審認爲,楊爲軍、張武身爲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司法工作人員,在刑罰執行和罪犯監管工作中嚴重失職,未按規定及時清監,履行管教義務,罪犯在監獄內大面積使用手機,特別是其中一名罪犯使用手機組織監外人員實施重大毒品犯罪,嚴重危害社會,嚴重損害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20年7月8日,荊州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監獄“手機案”頻發,有獄警還爲罪犯充話費

服刑罪犯,在監獄內用手機指揮販毒,並非孤例。

據法院公佈的判決書顯示,2014年下半年,湖南益陽查處赤山監獄的一起“手機犯罪案”中,包括赤山監獄原獄內偵查科科長、生衛科科長及監獄醫院原副院長在內的多名監獄工作人員明知監區服刑人員顧某私藏、使用手機,既不依法、依規查處,也不向監獄領導、相關監管職能部門報告。監獄醫院原副院長劉某坤反而兩次幫助顧某交電話費。後來,顧某在獄內使用手機指揮獄外人員盧某、王某勇等人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5000克以上。2015年至2018年間,上述監獄工作人員被法院判處刑罰。

發生監獄裡的“手機案”,近年來發生多起,並受到廣泛關注。

11月3日,澎湃新聞報道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老大”王世兵在荊州監獄服刑期間,通過賄賂5名獄警,編織起一張爲其所用的關係網,獄警們爲其減刑大開“綠燈”,爲其夾帶手機、銀行卡、大量現金及400多斤白酒入監,導致違禁品在監內氾濫,違法違紀事件層出不窮。王世兵在監獄服刑期間,還經常用手機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監內罪犯聚衆喝酒的照片,其發佈的朋友圈信息共600餘條,引發評論信息數千條。這樣一個服刑犯,甚至獲得監獄的表揚、記功及積極改造分子稱號,並順利獲得減刑。

早在2015年1月,媒體曝光黑龍江省訥河監獄在押犯的詐騙醜聞:服刑罪犯王東利用手機微信等工具與多名女性聊天交往,在取得對方信任後,騙取受害人的錢財共計11萬6千元。此外,他獲取了一名女性的裸照,該女性的丈夫因不堪其騷擾威脅,向訥河監獄及檢察系統舉報,致案發。

報道發表後,黑龍江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駐訥河監獄。一週之後,包括訥河監獄黨委書記兼監獄長高慶祥、政委楊福志在內的14人被撤職、免職,另有4名民警因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受賄等被立案偵查。

2018年3月31日,媒體報道黑龍江牡丹江監獄服刑罪犯張鈞波在獄中用手機網聊,詐騙女子數百萬元,多名獄警被處理。牡丹江監獄相關負責人曾就此事迴應稱,“事情能發生,說明我們監獄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應該反思。”

當年4月3日,黑龍江省司法廳通過其官網通報,14名民警因涉及此案被處理,7人被追究刑責。

監獄該如何管手機?

北京新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甫律師介紹,我國《監獄法》第18條規定“罪犯收監,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爲保管或者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違禁品是監獄服刑的罪犯嚴禁攜帶和使用的物品,例如現金、毒品、手機等,若不加以禁止,無疑會干擾和妨害監獄管理、罪犯改造秩序。服刑罪犯對外通訊聯絡依法屬應被監管的內容,因此手機是理所當然的違禁品。

一位知情人士介紹說,監獄裡服刑改造的高智商罪犯,管理難度大,一旦手機在手,用於違法犯罪的風險急劇加大。事實上,從立法到地方司法行政部門、監獄管理局,再到各監獄,對於監獄秩序、違禁品管理,制度嚴密。監獄內服刑罪犯私藏、使用手機,屬於嚴重違紀,高於一般違紀行爲,一旦被查獲,不但要關禁閉,還直接影響減刑,處理不可謂不嚴厲。

早在2006年,司法部公佈《關於加強監獄安全穩定工作的若干規定》明文規定,“私藏、使用移動電話,私藏、吸食毒品的,給予禁閉處罰,從解除禁閉之日起,兩年內不予提請減刑、假釋(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除外)。”

2009年11月,司法部下發《加強監獄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規定》,提出“監獄應當安裝手機信號屏蔽裝置”,同時要求嚴格落實違禁品清查制度,嚴防罪犯持有手機、毒品、現金等違禁品。在從嚴治警方面要求,“監獄大門外應設警察手機存儲專櫃,對攜帶手機進入監獄的人民警察,一律取消警銜。”

不過,澎湃新聞搜索到的20個判例顯示,發生在監獄裡的手機違紀案例多數呈現“手機尋租”特點,不少獄警因收受好處,對於服刑罪犯私藏、使用手機隱瞞不報或者降格處理,還照常爲罪犯申報減刑提供幫助;有的爲罪犯提供手機打電話,有的甚至爲罪犯手機充值話費。

手機是如何突破層層防範被帶入監獄,到了服刑罪犯手中?上述20個案例中,除兩例明確認定獄警爲服刑罪犯夾帶手機入監,其餘案件中,對於手機如何帶入監內、何人帶入監內,並沒有提及,有的則顯示沒有查清。

2015年1月29日,針對訥河監獄案件暴露出來的內部管理問題,司法部部署全國監獄大整頓,在全國監獄戒毒場所部署開展違禁品、違規品專項清繳和“嚴明紀律 嚴格履職”專項教育等活動。重點查繳手機、現金、毒品等違禁品。

當年3月30日,司法部再下發《關於切實加強監獄、強制戒毒所違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規定》,對於私藏違禁品的罪犯,處罰“加碼”。其中明確規定,“罪犯私藏使用違禁物品的,屬於違反《刑法》和《監獄法》規定的行爲,三年內不得提請減刑、假釋。”

司法部還要求,全國監獄戒毒場所要進一步強化監所安全警戒設施管理。加快配備監所手機信號偵測、報警、追蹤系統和手機信號自動屏蔽系統,嚴防因罪犯持有手機引發安全事故。

“就近幾年情況看,司法部監獄管理部門對手機等違禁品的管理力度空前加大,除了監區手機信號屏蔽技術措施、禁止工作人員帶手機進入監區等紀律要求外,對於夾帶違禁品的處罰也比從前嚴厲許多,可謂構建了多道防線。”王甫介紹說,隨着智能手機、無線網絡的出現和升級,附着在手機上的社會化功能越來越多,正常邏輯下,手機越先進,就越應嚴格禁止服刑罪犯攜帶和使用。然而,在個別腐敗的監獄管理人員的面前,手機越具有誘惑力,越能成爲權力尋租的重要工具。

王甫認爲,監獄違禁品管理至今尚屬於監獄內部制度和紀律規定調整的範疇,從長遠看,通過制定《監獄法》實施細則等法規,就監獄違禁品種類、監管和罰則科學論證、詳盡規定,當是大勢所趨,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