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法官任用資格放寬 改變判例文化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會議召集人瞿海源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22日召開第三次會議,會中決議放寬法官任用資格、建立由法律人擔任兼職法官及定期法官制度,以及改變司法體制內的判例文化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三次會議於今天上午9時召開,會中先討論3-4-2「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決議通過孫一信、陳重言、楊永年、林達等4位委員整合機關團體及委員意見後所提出之改革方案,並列入賴恭利委員提案有關舉證責任後段增加檢察官起訴時,應就不法利得提出估算金額並釋明以聚焦審之建議

就3-2-1「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及監督(不包含退休給付)」議題,會中決議通過下列提案:

一、放寬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之大學教師證書(包括講師)作爲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涉及考試院權責)。二、建立由法律人擔任兼職法官及定期法官制度。三、維持目前多元晉用的管道,並從司法官培訓制度、司法環境、工作負荷、工作尊嚴、經濟條件及退養保障上做改善,以增加資深律師學者轉任法官之誘因。四、改變司法體制內的判例文化,檢討判例及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制度。並改革法學教育、改革國考。五、司法官學院的實習地點,應包括但不限於法院及政府機關,建議增加民間社福機構及社會改革團體。例如:少輔院、戒治所、身心障礙機構、工會、環保單位等,以增加司法官對社會現況之理解。六、增加法官及檢察官之輔助人力及必要硬體設備;減少法官、檢察官的工作量;簡化書類;檢討高檢署、高院人力配置問題設計能讓高檢署、高院人力迴流地檢署及地院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