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黑機關留成復仇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將於5月期滿,綠委提案想延期,藍委質疑促轉會非常設機構,如今卻一延再延,決反對修法。圖爲國民黨立委費鴻泰2018年在促轉會大門牆璧貼上「東廠字樣。(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促轉會延長任期5月將屆滿,院長蘇貞昌表示支持再度延任,遭到「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提出5大疑問,包含《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立法精神、委員會的核心任務、實際運作績效等,質疑若再延任是要成爲萬年機關

行政院對此迴應「促轉會的運作與其他獨立行政機關並無二致,延任與否依法行政且符合政策及任務之需,感謝社會各界的體諒。」言下之意更感可慮,因爲是否意謂「其他獨立行政機關」將來也會因爲政策及任務而延任,甚至會爲依法行政而修訂特別法制?至於如何知道社會各界已然體諒?若以行政院長個人決定延任就是代表社會各界,則置「民主政治」於何地?

從法制層面來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既規定促轉會爲行政院二級獨立機關,不受《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限制;此一立法已非民主國家特別法,因爲不思修法竟以另法終止適用,這是「希特勒納粹時期立法模式」,如果再將促轉會任期一延再延,等於廢除兩法,視法治無物;此一特別又特殊作法,是僅「極權國家」纔有的「黑機關」現象。

茲不論我國的轉型正義法制,至少各國從事轉型正義及設立機構,都以短期速戰速決爲設限,例如智利2年、南非3年、瓜地馬拉2年,因爲他們深怕國家處於不穩定,以及恐有人權遭到迫害的疑慮。而今蘇院長卻反其道而行,表示幾十年的威權統治,不可能促轉會2、3年間完成任務,所以支持促轉會延續。

問題是,依據「司法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行政院長對獨立機關的重要人事有一定的決定權限,以維繫向立法院負責的關係。但此段是謂行政院長擁有向立法院負責的人事提名權,此權由負擔全責的行政院長決定;但並不包含迴避立法院監督的延任權,因爲若未再次提任反而損及民主正當性基礎。亦即欠缺固定任期,悖離獨立機關的法理,更淪爲執政籌碼,也是忽略再接受最新民意驗證的需要。

特別是促轉會的法定職權亦有違憲之虞,因爲憲法第7條「平等」內涵, 其核心價值即是「和解」;憲法第166條規定「國家應保護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其本意也在「保護」而非「追究」。所以憲法對於轉型正義的目標是「和解」,是促成社會真誠溝通;並非《促轉條例》所定的「清除、平復」,更非報復、追究。

又促轉會擁有司法調查權,亦即不待法院裁判,即可自行認定「威權象徵」、「政治檔案」;過去曾經公告撤銷兩波白色恐怖時期有罪判決名單,共有2775人,但其中竟有409人是中國大陸官方報導的派遣特工,這些共諜當時進入臺灣展開行動,遭到軍事法庭公審處決;雖說部分案件或應平反,但促轉會怎可如此輕率地推翻「司法判決」,新證據、新事實的刑事證法則怎麼憑空消失了,這豈不是賦予促轉會不當的司法權

促轉會還編制了74位冗員,但自設立以來,運作上問題極多,例如曾發生前副主委張天欽東廠事件、委員開會出席率低、工作多是移除威權象徵、過去3年中未提任何法案、公民審議與社會溝通不足、被害者認定浮濫忽略司法程序加害者定義不明與缺乏違法具體事證等。

臺灣自解嚴以來,早已經歷7次總統直選、7次憲法修正,民主轉型的成就也在3次國民黨與民進黨輪替下,深爲世界各國稱羨。我國自栩法治國家,任何促進轉型的作爲都應遵循憲法對人權的保障,纔不致轉回極權、獨裁的恐怖政治!若是促轉會一再延任,將是留來留去留成復仇者,這樣的政府該被時代與民意所唾棄!

(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