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性侵案二審仍判4年
導演鈕承澤涉性侵劇組女助理案,臺灣高等法院2日維持原審判決,合議庭斥責他雖與女助理和解,卻引用和解書的記載、辯稱她未傳達拒絕之意,暗指對方主動獻身,可見他欠缺性別平權意識,犯後毫無悔意,依強制性交罪仍將他判刑4年,可上訴。
鈕承澤執導電影《跑馬》期間認識女助理,2018年11月23日他臨時取消工作會議,改邀劇組到家中聚會,被害人由主管帶去他的住處參與聚會。當晚9點多,賓客及被害人主管都離去,只剩女被害人在場,鈕靠近她,不顧她反抗並強壓沙發上用手指性侵,臺北地院一審將他判刑4年,鈕否認犯罪提上訴。
高院認爲,鈕與被害人之間通訊軟體對話互動不深,看不出有情愫,且被害人曾向友人、主管表達,對鈕的行爲感到奇怪或困擾情緒。證人證稱當天聚會時,被害人並未向鈕承澤表達任何好感的舉止,無從認定他有誤解對方,進而同意發生性行爲的可能,依證人、驗傷醫生等人證述內容,佐以相關書證、物證後,可認定鈕承澤涉有性侵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