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政諺/法務部肇逃修法退步二十年
▲立法院即將排審肇事逃逸罪修法,若駕駛人根本不知道發生車禍、有人受傷,卻給予處罰,顯然嚴重違反「無責任即無刑罰」的「罪責原則」,侵害人權。(圖/視覺中國)
你知道,立法院即將排審肇事逃逸罪草案,而法務部打算修法把不知道「發生車禍」,也沒發現「有人受傷」的駕駛人,納入處罰嗎?
相信一般人聽到這樣的修法,多少會覺得「怪怪的」,覺得這樣一來駕駛人也太倒楣!事實上,實務界與學界早就一致反對這種想法。近二十年前,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124號刑事判決便明白表示:「行爲人之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但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猶予逃逸,始足當之」;反過來說,如果駕駛人根本不知道發生車禍、有人受傷,卻給予處罰,顯然嚴重違反「無責任即無刑罰」的「罪責原則」,侵害人權!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務部竟然在肇事逃逸罪的修法理由中指出,「致人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於死」是客觀處罰條件;也就是說,駕駛人縱使完全不知道車禍發生而離開現場、也不知道有人受傷,主觀上毫無逃逸的犯意,仍會受到肇事逃逸罪的處罰!此種錯誤的法律解釋方式至少倒退二十年,是一個完全莫名其妙的時空穿越。
其實,本次的修法是因爲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已於2019年5月31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原本規定的文字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認爲,因爲條文欠缺明確性,使駕駛人無法從法條文字得知,縱使自己對車禍的發生完全沒有任何責任,只要對方有受傷,離開現場就會觸犯肇事逃逸罪。同時,不論情節輕重,一律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也違反比例原則。實務上,就常發生車禍僅造成輕微擦傷,事後雙方達成和解,受傷的一方也表示不提告過失傷害,但肇事駕駛人仍須面對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懲罰。
因爲上述缺失,大法官兩年前便指出,法務部應於5月31日前完成修法。然而,法務部偏要拖到最後一刻,才終於在4月27日把草案送立法院;更誇張的是,其中居然有超過一半的內容,都是司法院洋洋灑灑的不同意見。顯然,司法院也不知道萬一真的依照法務部的草案過關,法官要怎麼拿來審判。
法務部除了沒把大法官諭知的修法期限放在心上外,顯然也不在乎建議的檢討方向。大法官釋字第777號的理由寫得很清楚,修法時應「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爲義務範圍」。如許宗力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所說,肇事逃逸罪應對人民的作爲義務有具體、明確規定,「而非延續像係爭規定這種『理所當然』的立法技術,僅仰賴人民『發揮想像力』而善盡『優良駕駛人』的角色,這無非是法律道德主義的信奉者,而非憲法法治國原則的追隨者」,但就這個部分,法務部的草案只把「肇事」改爲「發生交通事故」便草草了事,也不管光是禁止「逃逸」,並沒有鼓勵或督促肇事駕駛人協助呼救的效果,實在讓人失望。與此相對,時代力量、司改會提出的條文強調肇事者身分確認及呼救的義務,立法院有必要就此充分討論。
立法院爲了在修法期限前完成修法,已排入審查,但立法院面對的是品質粗糙的條文,若倉促依法務部的草案通過,恐怕又是一場災難。在此,除了建請立法院一定要徹底檢討法務部提案的缺失外,修法時務必要參照民團、學者的建議,仔細審酌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制定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