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逾2年遷出戶籍擬修法 內政部不退讓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審查《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共提15修正草案,陳宗彥報告指出,當國人已出境,未有在國內居住事實,出境超過2年,戶籍遷出維護及管理制度,被遷出者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只要入境即可辦理遷入登記。

陳宗彥說,疫情以來,我國從未限制國人入境返臺,國人出境後,如不便2年回國,雖然戶籍被遷出國外,爲保障疫情期間在外國的國人權益,健保、國保資格、國民年金、勞保、所得稅等,各機關均提出寬緩措施,權益不受影響。

另外,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戶籍遷出國外的國人,仍具總統、副總統選舉權;至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核心爲「在地居民參與政治」,需要在地設籍一段時間,以瞭解地方事務,選賢與能。

對於立委提案,《戶籍法》增訂因天災、事變等因素導致無法入境,不適用出境2年以上應戶籍遷出的規定,陳宗彥說,各種天災或不可抗力等態樣不盡相同,且入境顯有困難爲不確定法律概念,將會有認定標準不一,造成戶政事務所執行上困難與爭議,嚴重影響戶籍制度的安定性。

委員會審查時,民進黨立委張宏陸、王美惠等人都認爲,民衆擔心稅金、退休金、勞健保等問題都已經解決,至於地方選舉投票權部分,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則建議另提修法草案處理,《戶籍法》修正草案初審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