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一家三口在446人微信羣互罵被行拘”:即使和解也不影響對其治安處罰,嚴重或涉刑事責任

近日,一則“一家三口深夜在446人微信羣互罵1小時被行拘”的新聞引發關注。據齊魯晚報報道,今年4月的某天22時30分,濟南市天橋區桑梓店街道某村居村民崔某、周某宇和周某凱(三人是一家人),因家庭糾紛,在有446人的村居微信羣裡引發了罵戰,即便有不少村民出面勸架,但罵戰仍持續了1個多小時。

事發後,在民警和村居幹部的共同調解下,三人對在網上互相辱罵之事互相表達了歉意。但法不容情,經查證,崔某、周某宇、周某凱對其在微信羣內辱罵他人的行爲供認不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三人已被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微信羣聊天記錄截圖 圖據網絡

對此,有不少網友感到不解,一家三口在羣裡互罵,怎麼就被行政拘留了?且事後雙方不是都表達了歉意,難道不是和解了嗎?8月16日,針對網友的疑惑,紅星新聞記者特意諮詢了多名律師。

“微信羣聊雖然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同樣具有公共空間的屬性。三個人在微信羣聊長時間爭吵,擾亂了網絡公共秩序,影響了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告訴記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是可以對違法行爲人進行處罰。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則認爲,微信羣屬於公開場合,公民在此類微信羣中發佈侮辱、誹謗、污衊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都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且此類行爲還可能產生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等諸多法律後果,“在民事責任方面,被罵一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在行政責任方面,公然侮辱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且造成一定影響的,一般會治安立案予以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罵人者則涉嫌侮辱罪,依據《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另外,譚敏濤律師還告訴記者,微信羣是否構成網絡公共場合並沒有明確的人數限制,無論是500人的大羣還是10人的小羣,只要在網絡平臺上發生了侮辱、誹謗等違法行爲,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不過,在人數較少的羣組中,由於影響範圍相對較小,傷害會更小一些,處罰可以相對輕一些。但在微信大羣中侮辱他人,由於影響範圍廣,傷害更大,所以,可以對違法行爲人處罰重一些。”

趙良善律師則指出,即使互罵的人相互和解,警方仍可對其治安處罰,“當事人之間和解,並不影響對其治安處罰,因爲罵人者已造成惡劣影響,也干擾了羣裡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從這一點上理應受到治安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 羅夢婕

編輯 楊珒 責編 鄧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