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上海市分行被罰1390萬元,涉信貸、理財等業務違規!12名責任人也一併領罰
針對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體系,近日監管部門一次性開出14張罰單,其中,機構被罰1390萬元,12名個人合計被罰40萬元。
進一步看,罰單涉及理財資金投向、貸款資金管理、貸款授信審批、國際業務收費等方面,處罰對象涵蓋工行上海市分行及相關責任人員。
根據罰單,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作爲機構處罰對象收到兩份罰單,分別被罰款1050萬元和340萬元。處罰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作出。
其中,罰款金額爲1050萬元的罰單披露,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有四項:一是理財資金投向結構化債券業務風險管理與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二是對理財資金投資未盡審慎管理職責;三是會計處理未真實反映理財產品財務狀況;四是對固定資產貸款授信審批條件落實不到位。
處罰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記者注意到,該項法規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情形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採取的相應措施。
另一份罰單的罰款金額爲340萬元,對應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包括: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嚴重不審慎,貸款資金最終流入資本市場;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嚴重不審慎,貸款資金最終用於購買理財;以貸收費;質價不符。
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第七十四條第(三)項。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提出,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爲。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而第七十四條第(三)項則規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情形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採取的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