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可通過覈准追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解讀→

(原標題: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可通過覈准追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解讀→)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今日(4月8日)通報,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3月11日,涉案的張某某、李某、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全部抓獲。檢察機關高度重視,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3月21日,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提請檢察機關覈准追訴。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何挺對此進行解讀。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將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週歲,個別性地、有條件地下調到12週歲,提供了在司法體系內處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路徑。這一調整是在考慮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勢、新特點的前提下,兼顧被害人和社會感受的立法應對,同時也表明,追究刑事責任和施以刑罰是處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最後的手段,並需要針對每個案件和每個行爲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審查決定。

根據這一規定,追究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低齡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需要符合下列條件:(1)實施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爲;(2)客觀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等後果;(3)對行爲和行爲人進行主客觀相結合的審查後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標準;(4)程序上需由案發地檢察機關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後啓動刑事追訴程序,並最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據悉,自2021年3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刑法》規定,對上報的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開展覈准追訴工作,對其中犯罪情節惡劣,符合覈准追訴條件的案件依法予以覈准追訴,對於未覈准的案件也開展了相應的矯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護工作。當然,未成年人罪錯行爲的治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依靠追究刑事責任和處以刑罰並不能完全解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問題,需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爲分級干預矯治體系建設,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爲開展系統預防和治理。

(總檯記者 謝賓超 馮彥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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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屍檢已結束

被害人屍檢已結束(來源:視頻綜合)

河北邯鄲肥鄉區警方表示,案發後,肥鄉區公安分局迅速啓動了命案偵破機制,成立了由60多人組成的專案組偵辦此案。目前,屍檢已結束。

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分局政工監督室主任 李亞峰:報案到現在屍檢已結束,有很多證據,這個證據要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這個案子肯定要辦成鐵案,每一個細節咱們都要仔細調查,仔細地取證。

被害人屍體掩埋地坑深56釐米 目前未發現有成人蔘與作案

被害人屍體掩埋地坑深56釐米 目前未發現有成人蔘與作案(來源:視頻綜合)

針對網絡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兩米”“是否有家長協助作案”等猜測,警方作出了明確迴應。

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分局政工監督室主任 李亞峰:經技術部門勘驗,坑深只有0.56米,也就是56釐米。所以說坑深兩米多,網上說有大人蔘與是不屬實的。

犯罪嫌疑人爲有預謀作案 爲掩埋屍體分兩次挖坑

犯罪嫌疑人爲有預謀作案 爲掩埋屍體分兩次挖坑(來源:視頻綜合)

此外,警方還表示,經過連日來的偵查,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爲掩埋屍體,犯罪嫌疑人分兩次在廢棄大棚進行了挖掘。

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分局政工監督室主任 李亞峰:第一天(3月9日)挖過一次,然後到案發當天又在現場挖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