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就業服務法》 月薪沒4萬元職缺禁寫「面議」

▲未來薪資低於4萬,業者招募時不能寫「面議」。(圖/記者一中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未來在僱主招募時,職缺月薪若未達4萬元者,必須公開薪資範圍,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同時,僱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星座血型爲由,予以歧視。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法條規定,僱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等爲由,予以歧視。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表示,應加入星座、血型、命理等非科學依據的歧視標準。在初審時經過討論,決定刪除較難認定的命理,草案增列,僱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星座、血型爲由,予以歧視。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而在薪資上,因各大求職網及報紙求職廣告,僱主常以薪資面議做爲薪資待遇條件的敘述,社會新鮮求職者面對資訊不對等,通常會壓抑薪資,損害工作權,薪資面議等於是低薪幫兇,損害勞動市場發展

提案藍委林爲洲認爲,勞動部統計臺灣目前平均起薪約爲2萬6000元,最高者爲3萬6000元,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爲基準,並設定4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的情形發生,修法條文今天也順利三讀通過。

另外,在臺聘僱外國人可從事工作中,原先限定短期補習班僅能聘僱外國語文教師,藍委王育敏提案刪除原條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當中「外國語言」之限制,爲現行外國專業人士入境從事補習教育,卻不能從事語文以外教學工作之困境解套,例如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法國藍帶國際學院合資成立短期補習班,欲申請聘僱外籍主廚從事教學工作,原本合法,但將來則可依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