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的僱主是誰呢? 是自己的良心!
唐宇新
教師適用工會法,幾家歡樂幾家愁,並不是所有的老師都樂見此事,在此先與澄清。因爲太多的選舉糾紛總是對準教師以及公務人員而來,說實在的也讓我們不勝其擾,每到選舉,就會有一堆橫生爆料的候選人開始修理我們,最後讓我們的家人也受害。就這樣說吧,很多人都愛修理18%卻不瞭解他的真諦在哪裡,我的家人因此被鄰居用臭蛋攻擊,因爲他們是退休有領18%的公務人員。自然對於此類不當的言論討論及教師僱主是誰的問題,自然也影響到我們教師的權益,我應該出面說明。
陳麗雯律師是專業律師,她提到「實際上,是家長出孩子出錢,纔可能及有必要設公立學校、請行政來經營、再請教師來上課……。」「一般企業的標準來看,家長就好像「股東」一樣,家長不是資方或僱主,那誰纔會是?」我們可以想一想之前不知道是哪家公司的股東大會上面,有小股東在會場上大罵公司營運與股利問題,卻被那位大老闆斥責:「有本事把我的股份都賣掉,我願意收回!」當然在公立學校中,我們不能這樣說,但是我們能夠理解這位大老闆的心中想的問題很簡單:「如果每個小股東都要干涉公司營運,那公司如何正常運作?如何爲更多的小股東製造出更多利基與股利!」
陳律師也提到:「各地方政府教育主管單位及學校行政,充其量只可稱是資方或僱主委請的專業經理人,代家長這個資方來管理經營學校。」那我們回過另一個觀點來看,臺灣的每一所學校是由臺灣所有的納稅義務人的水今所推砌起來的,不屬於任何一個地方與任何家長所有。而勞動基準法第2條也很明確的寫到「僱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那我們來思維一下教師的薪資從何而來?家長在其中佔了多少的股份?好吧,詢問過國稅局後,臺灣每人的所得稅(稅後)是26萬2千圓整,這麼大的一筆數字,卻要支付整個國家系統所有的建設以及公務人員(包涵老師的薪資)這樣估算起來,每個家長在老師身上的薪資持有比例有多少?可能不到新臺幣10元!
我認同陳律師所討論的公司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觀念,因爲這也是我在FACEBOOK上與她所提出的觀點。然而,誠如在下描述,那個公司會爲每個小股東的想法改變經營方針?在股東大會上,我們可以見到大股東、小股東以及公司代表。不然這樣好了,陳律師贊成這種作法,我也支持國家定期辦理「國家級的學校、教師及家長的討論會」來討論國家教育的方針。但我卻不支持家長提出學校與家長有董事會的觀點,除非家長願意將學生轉到私校,或是在學校裡面成立董事會捐助設備、建築抑或是教材。立法院於95年1月11日修正公佈(96年1月1日施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該規定第1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好吧,那所公立國民中小學可以發行股票的,我們該給那一所校的家長最大的掌聲鼓勵!
陳律師在文中也討論到所謂的問題:像是學校決定教師、行政生死的教評會、考績會……這個是學校組織法沒有建立起來的問題,而律師所言也確實是校園問題,然而這些真的憑藉着學校組織法能夠備齊嗎?像是師資好壞,這是教育部管轄的範圍,要感謝他們努力的讓師資培育體系瓦解,導致這樣的惡果。甚至更嚴重的像是最近新北市的午餐招標問題,爲什麼家長在期間所扮演的角色這樣低微?讓校長有機可乘,大方佔有學生的便宜呢?而這些究竟是誰的問題?簡言之是立法機關的問題,如果我們的立法委員認真點去思維我們現在基層教育所碰到的問題,我們大可不必爲此約僱關係問題大做文章。
但木已成舟,不是所有老師都願意成爲勞工這個名詞,而在下也謹記在花蓮師範學院時受到饒見維教授的提醒:「老師的薪資在社會結構中不高也不低,卻涓滴來自於學生家長的付出。你可以認真的爲每一分來自於家長的血汗努力,也可以將這每一分貢獻在投資上,只是未來你將如何被學生與家長看待。」也因此我每天工作只爲了看到孩子的一個笑容,一個因爲我的工作而生出燦爛的笑容,我也珍惜每個家長與我的每通電話、每個談話,只要我能夠提供最大的協助。這些過程,都需要多家長、學生與我把心把手牽起來,幸福與未來纔會真正的延續下去!
●作者唐宇新,花蓮縣玉里鎮源城國小教師。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