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不是懲罰,教會學生敬畏規則纔是核心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廣泛調研、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頒佈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爲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爲”,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
近年來,教育懲戒問題一直頗受關注。《規則》以法律的形式對學校、教師的教育權進一步細化,爲教師的管理行爲劃出紅線,對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說到底,教育懲戒權不是教師的需要,而是教育的需要。實施教育懲戒,目的在於爲學生成長提供保障。爲此,在實施教育懲戒的過程中,學校、教師要把握住教育懲戒的底線。
首先,教育懲戒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堅持育人爲本。《規則》規定,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基於此,教育懲戒應該以關愛學生爲宗旨,注重人文關懷,達到教育學生遵守規則、增強自律、改過向上的目的。
教育規律是教育、社會、人類和教育內部各因素之間內在本質的聯繫,具有客觀性、必然性、穩定性。因材施教是一條傳統的教育原則,同時也是十分重要的教育方法。在教育過程中,教師要從學生的實際情況、個別差異出發,有的放矢地進行有差別的教學,使每個學生都能獲得最佳發展。實施教育懲戒,教師要根據學生的認知水平、學習能力以及自身素質,選擇合適的懲戒方法,有針對性地教育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其次,實施教育懲戒要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合法合規。《規則》要求,校規校紀中的行爲規範和教育懲戒措施應當明確,並應事先公佈,未經公佈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實施較重或者嚴重教育懲戒,要事前聽取陳述申辯、事後給予救濟。教育懲戒要讓學生心服口服,以理服人,這樣才能達到教育的效果。
爲此,教師在實施教育懲戒時,既要注重實施教育懲戒的程序正當性,以程序規範行爲;又要靈活運用,重視方式方法和實際,將教育懲戒與鼓勵、勸導、積極管教等教育方式結合起來,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最後,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規則》要求,要綜合考慮學生的一貫表現、主觀認識、悔過態度以及家庭環境等因素,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一種教育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從教育的角度而言,我們不是要學生敬畏老師手中的戒尺,而是要教會學生敬畏規則。教育是關於人的靈魂的教育,而非理性知識的堆積。有靈魂的教育意味着追求無限廣闊的精神生活,追求人類永恆的精神價值。因此,在實施教育懲戒的過程中,教師要熟悉《規則》,把握好“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