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生監禁 懲罰的是誰?

(圖/本報系資料照)

民國104年2月11日,高雄監獄發生6名受刑人企圖越獄事件,事件最後以6名受刑人全部持槍自殺身亡而結束。他們當中有1人是執行無期徒刑,有1人是應執行有期徒刑46年,且不得假釋,其餘4人也都是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當時他們在與警方談判之際,曾提出多項訴求,其中一項即是刑期太長。這樣的一個重大事件,已經湮沒在我們的記憶之中,不過因爲大法官的實質廢死,我們不能不喚醒記憶。

日前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在臺灣已「名存實亡」,因此社會上不乏倡議修法增訂「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即終生監禁)。然而,筆者認爲這樣看似着重社會防衛、嚴懲重大犯罪的修法方向,在實務操作上非但無法達成預期目的,甚至在法理上也禁不起檢驗。

首先,別忘了憲法法庭在今年3月才作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示刑法有關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後故意再犯罪而被撤銷假釋,須入監執行殘刑20年或25年的規定「違憲」,因爲大法官認爲「不分情節輕重,規定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應一律執行固定期間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無異剝奪受刑人再次獲得評估的機會」。大法官的話言猶在耳,如今倘若修法採取終生監禁,不也是另一種「剝奪受刑人再次獲得評估之機會」讓其執行永久的刑罰,難道能逃得過大法官的違憲審查嗎?人權團體過去主張死刑是殘酷不人道的刑罰,難保不會主張「終生監禁制使受刑人永無明日,而失去復歸社會的希望,這與死刑相較,更是違憲的酷刑。」如果只是爲了暫時安撫因爲「實質廢死」而沸騰的民怨,卻在毫未評估違憲風險,以及我國已內國法化的禁止酷刑公約是否容許無假釋可能性的無期徒刑制度,就急就章的提出「終身監禁」制,毋寧是掩耳盜鈴的製造下一個憲法訴訟戰場。

其次,以目前司法實務上量刑過輕的現象來看,不得不正視法官佛心的審判心態。目前法官做成無期徒刑判決時,法官知道「無期」並非真正「無期」,而是有假釋可能性。但是,如果立法明定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時,對法官而言,當他宣告被告「無期徒刑」時,就意味着被告將終身囹圄桎梏,永無重見光明之日,試問,以目前爲人詬病的「一審重判,二審輕判」的量刑狀況,法官真的敢判終生監禁嗎?還是反而因爲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而判處有期徒刑?如果是這樣,不是反而與修法想達成的目的背道而馳嗎?

再者,終生監禁明顯與監獄行刑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監獄行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爲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可知受刑人在監獄服刑目的是爲了要「矯治」,讓受刑人「悔改」,最終讓受刑人「適應社會生活」也就是迴歸社會(出獄)。然而,一旦採取終生監禁,則受刑人不能假釋,等於永遠無法迴歸社會(出獄),顯然與監獄行刑法的立法目的,格格不入且互相矛盾。進而衍生的問題是,受刑人出獄無望,等於只能在監獄裡終其一生,受刑人又怎會想要服從監所管教,當個良順守秩序的優良受刑人?反正在監獄裡爲非作歹,打架鬧事或帶頭作亂,甚至殺人、性侵等,罪加好幾等的後果,跟現狀「終生監禁」一樣,服從管教對於受刑人而言,究竟有任何意義?

終生監禁其實也是讓全國人民跟着一起受罪,因爲一旦受刑人終生監禁,等於是全國人民花納稅錢養受刑人一輩子,如此一來,終身監禁究竟是要懲罰做錯事的受刑人,還是懲罰全國人民呢?(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