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邊坡卡了兩次車! 李義祥「不作爲殺人罪」成立嗎?
臺鐵408次太魯閣號因一輛滑落邊坡的工程車,釀49死、218傷慘劇。其中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外籍移工「阿好」、監造商聯合大地監造商李進福及衛生人員張齊富財,分別被依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等罪嫌起訴。然而,揹負49條人命的案子,其中的肇事逃逸罪最重僅能求處7年刑期,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求處5年刑期。
49條人命,是過失?還是「殺害」?
任何人都知道,如果火車鐵軌上有停滯之汽車,可能造成重大人員死傷之憾事;但是李義祥於整件花蓮普悠瑪的憾事中,縱使合理推斷知道這件事情,也沒有故意要將工程車掉落邊坡、或讓工程車停滯於軌道上給火車撞,因此,如果要論李義祥不是過失致死,而是構成殺人罪,就必須由所謂消極的「不作爲犯」着手,去細部評析李義祥「主觀的想法」跟「殺害」的行爲,纔有可能認定成爲殺人罪。
同一個邊坡,3個月內卡2臺工程車
早在今年1月的時候,該工程便道就已經發生2 起混擬土預拌車行經該彎道時,因彎道狹窄、路面溼滑而打滑、熄火卡在邊坡之情形。臺鐵局花蓮工務段的工作人員發現後,也早就拍照並傳送予聯合大地公司,因此李義祥身爲工地主任,縱使起初不知道這條便道對施工往來車輛可能造成的風險,但在被臺鐵通知後,也不可能再推諉說,對於便道有瑕疵一事不知情。
早有預見危害發生的可能
這條工程便道路緊鄰峭壁、斜坡,下方即爲花東鐵道,既然先前已發生車輛迴轉困難、抓地力薄弱、車輛又曾卡住熄火(熄火時煞車即會失靈)的情形,任何人都能輕易判斷如果車輛有不受控制的狀況,嚴重時將可能造成車輛滑落山壁,最終直接掉在鐵道上,致使往來火車衍生撞擊的人員死傷。因此,對於工程便道的負責人而言,此情況顯然是早就有預見危害發生之可能,種種跡象也難以卸責說其確信危險事故不會發生,論單純過失。
臺鐵早提醒邊坡問題,李義祥卻擺爛不作爲
回頭看李義祥的工程承包經驗,花蓮地區本身就是多山坡且多地震的地形態樣,就李義祥負責超多花蓮地區衆多工程且數年的經驗,不可能對於這種施工的便道是否具有危險、預防完全無法判斷。
今年1月李義祥接獲臺鐵通知改善便道安全的事情,至本次事故4月2日發生時,早就過了3個多月,在這期間就有2起工程車因打滑、熄火卡在邊坡的情形;然而李義祥在面對這種具危險的狀況不僅未有任何改善,連最基本邊坡上安置適當防護網都沒有,顯然,李義祥這種「主觀上」明知危害時常發生,其身爲工地主任負有確保工地安全的責任,「客觀上」卻「不願意」「爲任何作爲的行爲」,足以推斷對於衍生的危險絲毫不違背其本意,堪稱具有不確定故意的不作爲。
按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法條中「預見」二字,乃指基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可以預料得見如何之行爲,將會有一定結果發生之可能,亦即行爲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爲與結果,即被害之人、物和發生之事),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
李義祥臨陣拉車失敗,成「不作爲的殺人罪→過失致死」關鍵?
李義祥在車輛即將墜落時,雖有動用怪手拉住車輛,但最終失敗。若從當下來看,行爲上是沒有故意要將車輛掉落至火車鐵道上,但從「從整體事件綜合評析來說」李義祥早在最剛開始、收到臺鐵警告時,明明負有保證人監督危險源的職責,卻無任何作爲,那怕是加裝防護網也好。
最後拉車失敗,充其量也應從嚴評價僅是對於犯罪態樣構成中,產生中止犯罪的失敗行爲而已,此與過失犯罪的意義明顯不同,仍應論以不作爲的殺人罪,至多評價爲犯後態度因有第一步挽救行爲而予以酌量減刑而已。
種種因素而論,是否行爲上屬於單純過失致死,還是早就有預見可能性而不違背其本意,應論以不作爲的殺人故意,從何時點切入評斷,都將有完全不同結論,恐都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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