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 不能用來玩法

太陽學運人士用「公民不服從」合理化自己犯行,多數法界人士認爲,這只是政治學說,如何拿來當法律使用。(本報資料照片

2014年3月23日,反黑箱服貿學生活動情況惡化,許多學生激動的翻越門口欄杆衝進政院,他們在門口廣場席地而坐大聲呼喊口號。(陳志源攝)

2014年3月23日,民衆闖入行政院院本部大樓,與警方對峙,將政務委員陳希舜辦公室傢俱搬出,阻隔警方靠近。(陳振堂攝)

太陽花人士用「公民不服從」合理化自己的抗爭行爲,但這種「政治學說」可以拿來當法律使用嗎?法令須經立法程序,不是學運分子律師高喊政治性口號後,法官就可以造法,「用抵抗權阻違法」,將非法攻佔政院的犯行判決無罪。 6年前服貿爭議爆發後,參與抗爭活動者拿出抵抗權的大旗企圖脫免刑責。但所謂抵抗權源自德國希特勒時代,讓人民用公開、非暴力的手段反對專制政權,但臺灣民主國家,可用選舉方式改變執政者,何須抵抗權。

再者,公民不服從只是政治學理,世界各國沒有類似法律可以讓人民用暴力行爲觸法後,拿此免除刑事責任。未料太陽花人士們在歷次偵審過程中,屢屢拿出來當擋箭牌,企圖脫免罪責

太陽花學運期間,立委仍可依法執行職權,服貿協議交由立法院院會存查,反對的立委可透過黨團協商解決相關爭議,不需要靠街頭流血抗爭才能解決問題

當年反對服貿協議的人,可以用和平理性方式,也可透過聲請釋憲解決爭議,或藉由總統與立委大選,由人民決定是否支持該協議。但鼓動煽惑他人攻佔行政院,事後卻以公民不服從及言論自由,合理化非法行爲,難以獲得社會認同。

職司審判工作者在有爭議下貿然援引抵抗權概念,勢將削弱《刑法預防犯罪效果,有害司法制度,且有法律人涉政治性思考,違法裁判之虞